关于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吉市发改收费联发〔2024〕42号
各区(开发区)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卫健局,各托育机构: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精神,规范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管理,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积极性。根据《吉林省定价目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托育机构收费
公办托育机构(含公办幼儿园托班)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鉴于我市公办托育机构尚未积累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托育费(包括托大班、托小班和乳儿班)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即每生每月600元,下浮不限。
二、民办普惠托育机构收费
民办普惠托育机构参照民办普惠幼儿园收费管理形式,由经营者与各区政府以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收费标准。
三、相关要求
1.托育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托儿入托后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托育费按实际在园天数计算收取。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托育费按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托育费按一个月收取。
2.各托育机构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各托育机构严格遵守《价格法》《会计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认真进行会计核算,积累相关成本资料,为制定正式收费标准提供依据。
国家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