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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24-04283
分  类: 委员提案;收费管理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30日
标      题: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40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市发改提字〔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24-04283 分  类: 委员提案;收费管理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30日
标      题: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40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市发改提字〔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12日

市政协十四届次会议

140号提案的答复

 

尹恒顺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四届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停车场收费标准及半个小时停车免费的建议》(第140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一收费标准及明码标价

按照《吉林省定价目录》《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形式有两种,即政府定价管理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因价格管理形式的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

(一)政府定价管理:一是机场、车站、港口和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二是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的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三是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四是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我市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泊位收费标准:采取计时方式,每小时收费3元20元

(二)市场调节价管理:除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停车服务收费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在2--5元/小时不等。

(三)收费公示管理:吉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吉市发改收费联发〔2021〕152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标价牌,以颜色区分政府定价(蓝色)和市场调节价(绿色)。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市执法局已确定统一的标价牌样式,要求经营者按照政府定价(蓝色)和市场调节价(绿色)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对外公示。经调查,已取得备案且对外运营的停车场全部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其中:政府定价(蓝色)停车场37个,市场调节价(绿色)停车场45个。

关于规范收费时间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提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经查阅,全国大多数城市采取按小时计费的方式,少数城市(北上广深等)采取半小时、十五分钟计费方式,且收费标准较高。

2016年开始,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设施开始逐步实行按小时收费,目前处在计次收费到计时收费过渡时期,少部分公共资源停车泊位未经过智能化改造,仍采取人工收费方式。下一步,我们将针对停车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如中心医院、商场等停车区域,在现有计时收费方式的基础上,优化停车收费计时结构小时和分钟计费方式结合起来进行,逐步索缩小计费单位时长。

三、关于免费时长

(一)政府定价。目前,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全部免费停车20分钟。道路设置一定的免费时长,可以引导车主“快停快走”,提高停车资源周转率。全国一般道路免费停车设置在10--30分钟不等。免费15分钟占大多数,也有部分城市没有规定免费时间。为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参照省内其他市州及东北其他城市免费时长的设定,我市免费时长设置为20分钟。

(二)市场调节价。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是否设定免费时长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联系人姓名: 朱璐            电话:62048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