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
第140号提案的答复
尹恒顺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停车场收费标准及半个小时停车免费的建议》(第140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一收费标准及明码标价
按照《吉林省定价目录》《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形式有两种,即政府定价管理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因价格管理形式的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
(一)政府定价管理:一是机场、车站、港口和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二是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的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三是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四是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我市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泊位收费标准:采取计时方式,每小时收费3元,封顶20元。
(二)市场调节价管理:除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停车服务收费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在2--5元/小时不等。
(三)收费公示管理:《吉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吉市发改收费联发〔2021〕152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标价牌,以颜色区分政府定价(蓝色)和市场调节价(绿色)。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市执法局已确定统一的标价牌样式,要求经营者按照政府定价(蓝色)和市场调节价(绿色)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对外公示。经调查,已取得备案且对外运营的停车场全部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其中:政府定价(蓝色)停车场37个,市场调节价(绿色)停车场45个。
二、关于规范收费时间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提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经查阅,全国大多数城市采取按小时计费的方式,少数城市(北上广深等)采取半小时、十五分钟计费方式,且收费标准较高。
从2016年开始,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设施开始逐步实行按小时收费,目前处在计次收费到计时收费过渡时期,少部分公共资源停车泊位未经过智能化改造,仍采取人工收费方式。下一步,我们将针对停车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如中心医院、商场等停车区域,在现有计时收费方式的基础上,优化停车收费计时结构,将以小时和分钟计费方式结合起来进行,逐步探索缩小计费单位时长。
三、关于免费时长
(一)政府定价。目前,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全部免费停车20分钟。道路设置一定的免费时长,可以引导车主“快停快走”,提高停车资源周转率。全国一般道路免费停车设置在10--30分钟不等。免费15分钟占大多数,也有部分城市没有规定免费时间。为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参照省内其他市州及东北其他城市免费时长的设定,我市免费时长设置为20分钟。
(二)市场调节价。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是否设定免费时长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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