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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24-03009
分  类: 能源协调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18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4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24-03009 分  类: 能源协调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18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4日

关于印发《吉林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

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市发改能源联发〔2024〕31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消防救援支队:

  为规范我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切实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市规自局、市人防办、市供电公司研究制定了《吉林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   
  2024年4月18日          

吉林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暂行办法

  为加快直供电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消费,提高居民区充电安全水平和便捷度,根据《吉林省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居民区车位(车库)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权限

  1.居民利用自有车库申请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正常履行用电报装程序,无需小区物业(业委会/物管会/社区居委会)出具支持性意见,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配合居民查询车库产权信息。(责任部门:市规自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2.利用小区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需取得车位产权方(人防部门/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支持性意见,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配合居民查询小区停车位产权信息。车位无产权信息的,需由社区居委会、业委会或物管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委托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管会或物业企业出具相关支持性意见。(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规自局、市人防办、各县(市)区政府)

  3.利用小区公共区域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需由社区居委会、业委会或物管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委托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管会或物业企业出具相关支持性意见。(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4.无法确认小区用地边界,由属地规自部门核实确认,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上3类适合模式履行申建程序。(责任部门:市规自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各县(市)区政府)

  二、居民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流程

  已实行抄表到户的小区,居民申请单户式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报装应向属地供电部门或通过“网上国网”APP提供以下材料: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等)。申请人固定车位(车库)产权/使用权证明或经产权人同意的租赁停车位证明(有效租赁期一年(含)以上)。③电动汽车购车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完税证明、车辆转让证明、购车协议、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以上任一种),在同一小区内,一台车辆仅可申请一个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用电。④产权方(人防部门/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经业主大会委托的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管会或物业企业)出具同意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证明材料(自有车库不需出具)。为支持电动汽车下乡,农村地区居民在宅基地房前屋后建设单户式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时,不需提供车位使用权证明和允许安装证明。(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针对上述“④产权方(人防部门/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经业主大会委托的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管会或物业企业)出具同意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证明材料(自有车库不需出具)”补充说明如下:车位产权方为申请人的,直接履行上述供电部门报装流程即可。若车位产权不是申请人的(一般情况下车位产权方为市人防部门、县(市)区发改局或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人需向车位产权方提交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表(附件1)、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使用承诺书(附件2),产权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不同意建设,需书面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若车位产权方不明确或占用小区公共区域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申请人需向业主大会委托的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管会或物业企业提交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表(附件1)、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使用承诺书(附件2),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管会或物业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不同意建设,需书面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若无书面说明意见及依据,车位产权方不得擅自增设审批“门槛”不得以安全、电缆路径、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申请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属地政府申请复核最终以复核意见为准。

  三、车位信息和安装许可批量办理方式

  自《暂行办法》生效之日起,为简化居民单户式充电基础设施接电报装前置手续,同一小区内如有车位按照以上规定流程完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可视为该小区车位允许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小区内增量办理居民单户式充电基础设施客户,无需再向属地供电部门提供车位产权方出具的同意安装证明材料。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要组织属地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居民单户式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求进行摸排,及时统计汇总有关信息,并向属地供电部门提供(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四、既有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

  针对具备条件的固定车位和计划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的既有居民区,鼓励各县(市)区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针对现有充电基础设施数量少、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电需求的居住区,鼓励各县(市)区在小区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补建停车位及充电基础设施。供电部门对居民单户式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到计量装置,并以计量装置为产权分界点。(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五、新建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22/T 5139-2023)、《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有关要求新建居民区停车位应满足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需将管线或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求。配套供电设施、防火单元分隔、消防、安防等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规自局、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 

  六、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方责任

  1.各县(市)区政府要主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广大业主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2.各级住建部门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会同属地供电部门合理配置供电容量。

  3.各级规自部门要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及时提供车库及车位产权信息查询服务,并配合核实确认小区用地边界。

  4.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业务许可资质、设备质量计量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5.各级消防救援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管会或物业企业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各级供电企业要全面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做好电网规划与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有效衔接,为满足条件的居民充电基础设施限时接电。

  7.社区居委会对居民反映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报装问题,建立健全矛盾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8.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为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安装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充电基础设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每年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质量检查,并对提供的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鼓励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有效规避风险,防止损害第三者权益。

  9.充电基础设施设备方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负责对车主进行指导及培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设备保养和检修服务。

  10.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方要严格遵守《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11.物业企业要积极配合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提供方和安装方开展建设工作,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配合出具同意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关图纸并确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走向、配合勘查现场和施工、办理用电变更等手续,不得向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设备方或供电部门收取保证金、管理费等违规费用。

  12.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4S店)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并与供电部门深入合作,建立车服经理协作办电、供电部门主动服务等“帮办机制”,打造“购车办电-装桩接电-充电服务-增值服务”联网通办服务模式,为车主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

  七、附则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表

      2.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使用承诺书


附件1: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表.doc
附件2: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使用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