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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22-03655
分  类: 粮食和物资储备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29日
标      题: 关于开展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申报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04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22-03655 分  类: 粮食和物资储备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29日
标      题: 关于开展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申报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04日

关于开展市级粮食

应急保障企业申报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市发改粮储发〔2022〕57号

各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城区相关粮食企业(商超):

  为贯彻落实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会议精神,抓细抓实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按照国粮局《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以下称《办法》)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申报及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科学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原则,整合全市现有存量资源,统筹规划全市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在全市范围内认定一批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建立和完善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二、申报类型

  本次申报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分为五种类型: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

  三、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具有较强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和小包装粮食生产能力;具备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从业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国家职业资格。

  (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位于物流配送和居民采购均较为便利的位置;经营商品应以粮油产品和居民日用消费品为主;具备与经营商品和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营业面积、仓储能力和库房条件满足应急供应需要。

  (三)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具备较强的配送能力,有满足配送需要的运输工具及仓储能力,在应急状态下具备较强的调度能力,能够高效定点配送粮食。

  (四)粮食应急储运企业。以粮油仓储、运输配送为主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综合实力和应急保供能力强、经营情况好、符合布局要求、具有社会责任感,经营规模、产品和服务质量在区域内行业中居领先水平,具备示范带动作用。

  (五)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应具备粮油储存、物流配送、供应、加工等多种功能;具备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具有较强的应急调度功能和动员能力,能够按时限要求将成品粮油配送至指定的应急供应网点。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吉林市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申报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所有检化验仪器及检验能力清单、自有(租赁)运输车辆证明材料;

  4.粮食加工企业加工生产线设计能力证明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加工能力等);

  5.吉林市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保障承诺书。

  (二)申报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提供下列材料:

  1.吉林市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认定申报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吉林市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保障承诺书。

  (三)申报市级粮食应急配送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吉林市市级粮食应急配送企业申报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自有(租赁)运输车辆、运输能力、周转仓容、装卸设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吉林市市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保障承诺书。

  (四)申报市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吉林市市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申报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自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原粮、成品粮储存仓库和装卸设施证明材料;

  4.吉林市市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保障承诺书。

  五、时间步骤

  (一)自愿申报(6月30日—7月8日)。按照自愿加入原则,市发改委向市城区涉粮企业(商超)通过网络、微信工作群等方式发布通知,企业提出申请;各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充分了解拟申报企业意愿及应急保障能力基础上,每个类型(应急供应网点除外)申报不少于1个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二)材料审查(7月11日—7月15日)。申报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市发改委按照“市级以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推荐标准(附件3)”相关数据,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择优确定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候选对象

  (三)实地查看(7月18日—7月22日)。市发改委对各城区涉粮企业(商超)及县(市)推荐的应急保障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或委托县〔市〕粮食管理部门),核实企业(商超)有关经营情况,实地查看无异议的,按程序确定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四)进行公示(7月25日—7月29日)。对通过实地核查的候选对象在吉林市发改委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签定协议(8月1日—8月5日)。确定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后,市发改委将与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约定权利、责任、义务,并督促其履行应急保供义务。

  六、监督管理

  市及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承担起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一)建设完善应急保障网络。每三年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保障能力、生产经营能力、承担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评估;在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落实应急保障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保障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等情形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资格。

  (二)严格把控应急保障企业数量。要坚持“合理布局、功能齐全、先进后出、动态调整”原则,对不符合要求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及时调整,每年度末,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更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或对企业进行动态调整,并向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

  (三)强化应急保障主体意识。要加强宣传报道,提高全社会对应急保障企业的身份认知度和品牌认同感。要积极引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存粮,及时全面掌握粮食应急保供主体的运营状况。要制定应急演练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应急保障企业应急时灵活能动、协同高效。

  (四)提升应急保障企业能力。鼓励应急加工企业生产设备技术改造,提高生产效率和效能,倡导适度加工。加强应急保障体系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粮油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质量抽检工作,鼓励企业建立质量检验自检室或配备质量检验快检设备。

  (五)加强指导服务。要做好业务指导,及时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应急保供中的困难,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企业应急保障的补助、奖励,提升本级粮食企业应急保障能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调研活动,了解企业应急准备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困难;市级粮食主管部门对县(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组织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七、有关要求

  (一)突出区域布局。县(市)推荐企业要注重区域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和布局互补,避免功能和布局重叠,优先推荐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强的企业,重点考虑补充粮食加工企业、大型连锁商超等,完善区域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功能。

  (二)严格规范程序。总结以往粮食应急保障企业选定工作的经验做法,周密安排部署,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各项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做好材料报送。市城区涉粮企业(商超)及各县(市)组织推荐企业,要认真填写申请表(附件1)、承诺书(附件2),并于7月8日前,将纸质版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发改委粮食储备处。

  联系人:曲雁羽联系电话:62048347;电子邮箱:qyy9048@163.com

  各县(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做好县(市)本级应急保障企业的申报及监管工作。


附件: 1.推荐企业申请表

    2.承诺书

    3.市级及以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推荐标准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