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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21-10347
分  类: 收费管理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标      题: 《吉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21-10347 分  类: 收费管理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标      题: 《吉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吉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修订了《吉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落实上级政策的需要。今年以来,随着“放管服”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持续深入推进,省出台了新的停车收费管理制度,我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现行规定(已失效)与上级最新政策要求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亟待通过细则的修订贯彻落实上级新政策、新要求。

  (二)加强收费管理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设施总量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问题日益显现,“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矛盾日渐加剧,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引导绿色出行,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

  (三)《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厅、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规〔2021〕651号)。

  三、《细则》主要框架

  吉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由四部分组成,共十条。第一部分总则,为第一至条,主要阐述了细则制定的目的、依据、内涵、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收费管理,为第条,主要就部门职责、管理原则、价格管理形式、定价原则、申报资料、计费方式、免费规定和收费票据使用等方面进行了具体明确。第三部分监督管理,为第十至十条,主要规定了加强经营者自身管理和车辆管理落实明码标价和加强社会监督方面做了规定。第四部分附则,为第十十四条,主要明确了解释责任和执行规定。

  明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现实管理需要,按照“问题导向、放管结合”的原则,在保持现行收费标准不提高的前提下,重点在管理措施方面进行加强和完善

  (一)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职能部门的责任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细则》明确了重点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发改委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制定的主管部门,市行政执法局是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市交通局是推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与停车场建设有效衔接等工作的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原则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完善分类定价制度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范围限定于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收费,以及政府规定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其他类型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三)明确了机动车停放差别化收费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遵循“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四)明确了申报政府定价需提供的资料。简化了提供资料的内容,主要有申请核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正式申请报告;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主管部门审核的备案材料(文件);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五)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费单位,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机动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与车主协商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包年、包月收费折成每日计费,不得超过计时收费的最高上限。

  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务免费的政策。规定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抢险救灾、交通和城管执法车以及市政设施抢修维护、环卫等车辆;车辆在划定的市区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或者车辆临时进入停车设施,且在规定免费停放时限内停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免费的情形。

  明确了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内容各类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要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使用合法有效票据,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收费公示牌区分政府定价(蓝牌)和市场调节价(绿牌),应标明经营者名称、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八)明确了本细则执行的时间。规定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另规定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