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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21-05966
分  类: 经济体制改革 ; 通知;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29日
标      题: 关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若干举措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21-05966 分  类: 经济体制改革 ; 通知;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29日
标      题: 关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若干举措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28日

关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若干举措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对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中办发[202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如下。

一、夯实市场体系基础制度

1.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及指导意见和相关配套制度,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制定审慎发布涉企负面信息、涉诉企业经营影响评估等新举措,进一步完善暖企惠企司法政策。(省法院负责

2.对损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从严从快追诉,最大程度帮助企业挽回损失。依法严格追诉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挪用资金、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发展、商业信誉、内部治理、外部环境的影响程度,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对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对数额特别巨大拒不退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依法从严追诉。省检察院负责

3.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涉知识产权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非法经营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之日起10日内,主动向权利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让权利人得以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利,提升案件办理透明度。省检察院负责

4.对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以及网络侵权、链条式产业化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开展重点打击。对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或者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链条中的生产制造者,以及具有多次、恶意侵权等情形的行为人,依法从严追诉并提出限制缓刑适用或者适用禁止令、职业禁止的量刑建议。(省检察院负责

5.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依据新修订的《专利法》,启动《吉林省专利条例》修订工作。联合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快速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6.依据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对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逐项研究清理,确保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等相关文件不相抵触,与法律、行政法规相一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启动第二批涉产权纠纷案件再审工作。抓好标志性、典型性案件再审纠正工作,发布涉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完善涉企产权保护案件申诉、复查、再审机制。加强对涉企产权保护案件的审判监督管理,健全“上级法院提审为主、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为辅”的启动再审模式和指令异地再审案件监督协调机制。持续开展涉企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推动涉企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省法院负责)

8.慎重适用涉财产强制性措施。对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确需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严格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于相关部门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省检察院负责

    9.按照《吉林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托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系统或功能模块,全面详细记录入出库登记和移交、调用、发还、处置等环节信息,敦促落实专人、分类保管要求,做好与检法机关对接工作,提升涉案财物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水平。省公安厅负责

10.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为抓手,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优化整合,加强知识产权综合性保护。做优知识产权刑事检察。坚持惩防并举,在严厉打击形成震慑的同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帮助其健全刑事合规制度、堵塞漏洞。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努力提高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监督质效。坚持监督和支持并重,既依法监督纠正知识产权审判违法,又支持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坚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相统一,既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又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省检察院负责

11.全力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全面完成的基础之上,指导县市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确权登记成果。省自然资源厅

12.制定试点方案,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试点,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13.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组织培训和业务指导,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14.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组织省直各有关部门规范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切实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权威性。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5.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确保“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在市场准入“e窗通”系统中将金融行业禁限用词嵌入,做到严格依法登记。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16.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要求,积极探索破产案件的繁简分流,合理调整破产案件管辖布局,对于符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简单、已经清算组清算等适宜快速审理条件,且不具有职工安置困难、刑民交叉或其他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审理,采取基层法院管辖、快速指定管理人、优先网络拍卖等方式,压缩程序时限、简化流程环节,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省法院负责

17.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进一步优化注销办理流程,升级改造市场主体注销“e窗通”系统, 强化各环节部门协同办理。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18.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考核、公示。建立违反公平竞争问题反映和举报绿色通道,及时核查举报问题。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19.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格依法做好反垄断有关举报受理、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和案件处理。针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重点领域,加强监督执法。持续完善涉企收费清单“一张网”查询系统,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持续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20.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在目录清单中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定价方法和是否涉企等,结合收费项目变化调整情况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1.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持续升级市场准入“e窗通”系统,统一身份实名认证互认,统一名称自主申报行业字词库、推行经营范围标准化,推行统一登记规范,实现全省登记无差别办理。完善市场监管领域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建立案件会商、移送通报、联合办案制度,重案严办、难案联办、简案快办。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二、推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

22.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跟随项目走,向项目多的优势地区倾斜,优先保障 “三早”项目、“国债”项目、重点基础设施、乡村振兴、返乡创业等项目,并根据各市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面积和占总量的百分比进行分配。严格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强化存量用地利用和市场监管,2021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率达到15%以上。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23.修订土地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健全完善全省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制度体系。适时依据国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制定我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实施意见,推进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发布制度,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指导各市县完成各类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发布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24.依托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机制,发挥吉林省土地资源优势,有效对接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推动两省政府间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设立路径、搭建平台,努力实现增减挂钩指标资金“点对点”跨省调剂流转。开展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工作,梳理省内土地整治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在遵循地方政府意愿的前提下,积极报送国家争取资金支持。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25.取消城镇租房落户对缴纳社保年限限制和子女父母互相投靠落户对年龄的限制,全省户口准入门槛降至全国最低,外来人口实现“零门槛”落户。(省公安厅负责)

26.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积极推进项目立项、建设、基础系统部署、平台试运行等工作,逐步纳入全省各市州,实现全部市州在省平台运行,不断完善系统功能,优化服务能力。省医疗保障局负责

27.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支持力度,每年从专项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扶持,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质量。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启动人力资源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组建人力资源专业社会化职称评审委员会。省人社厅负责

28.加强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企业上市信心和决心。加大上市后备资源企业的挖掘培育力度,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督导证券经营机构按照注册制改革要求,落实中介机构责任,提升投行执业质量,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促进区域经济建设。(吉林证监局负责)

29.加快推动企业上市。开展上市驱动工程,挖掘11个产业链优质企业资源,发挥上交所资本市场服务吉林省基地和深交所吉林省基地孵化功能,对拟上市企业提供精准辅导和服务,力争完成“保69”目标,实现农业类企业上市零突破。落实财政资金奖励政策,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30.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出台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支持上市公司利用直接融资扩大资本规模,鼓励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融资并购工具,参与产业机构调整、转型升级。力争2021年化解3-5家重点上市公司风险。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31.持续加大普惠金融服务力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吉林银保监局负责

32.加大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建立有市场、有回报、商业可持续的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储备库,加大对接宣传力度,争取在吸引保险资金投资我省重大产业项目上实现突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33.坚持“零容忍”执法理念,依法从严加强资本市场主体日常监管,优化市场生态。依法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打击力度,提升震慑效果。吉林证监局负责

34.严格落实常态化退市工作机制要求,对恶意规避退市标准的上市公司予以严厉查处,畅通主动退市、兼并重组、破产重组等多元化推出渠道,协同做好退市风险处置,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退的下”“退的稳”。吉林证监局负责

35.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促进银行对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运用,指导金融机构加快建立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机制,并将LPR内嵌入FTP之中,加强存款管理,督促金融机构合理定价。落实定向降准政策,增加金融机构可贷资金来源,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再贷款利率要求,切实降低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开展信用融资。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36.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农支小规模、担保费率等指标监管,力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下调至1%以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37.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参与“万人助万企”活动,实施“行长直通车”式服务,畅通供需信息渠道,打通融资堵点难点。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推动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的省市县三级政银企融资对接或路演等活动,健全融资对接跟踪、服务和协调机制。力争每年省市县开展融资对接服务活动200场次以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38.及时总结“信易贷”好的经验做法,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省政数局负责

39.支持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的情况下拓展抵押质押物范围,如林权抵押贷款、畜禽活体抵押贷款、大型农机械抵押贷款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吉林银保监局负责

40.修订《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开展《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立法调研工作。省科技厅负责

41.授权部门和单位进一步规范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省级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省财政厅负责)

42.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深入实施“双对接双助力”活动,加强校企联合技术创新实验室建设,充分发挥高校产学研引导基金作用,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教育厅负责)

43.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本单位的科研资源和自身科研技能为企业开展有偿服务,其职务成果评估作价作为知识产权的,可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省教育厅负责)

44.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开展数据供需对接,发布第四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研究起草关于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三年行动方案。省政数局负责

45.完善吉林省技术转移体系。开展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及分中心建设,重点开展技术经纪人培训工作,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咨询、交易等服务工作;加强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培育和建设工作。省科技厅负责

46.指导长春新区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心,开展专业化的专利评估、托管等服务。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三、改善提升市场环境和质量

47.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滚动实施重点行业、区域、产品质量提升计划。建立健全质量考核评价与激励机制,组织开展吉林省质量奖评选,宣传推广优质企业质量创新做法、质量提升经验。鼓励企业实行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48.积极组织标准化研究、检验检测、科研院所等技术机构主动对接企业、培育企业标准“领跑者”。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49.制定2021年中国品牌日活动线上展览方案,打造“吉致吉品”吉林云上展馆。遴选品牌企业参加国家品牌日活动。成立吉林省品牌提升行动工作推进组,统筹推进全省品牌建设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0.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登记的宣传和培训,积极引导地方特色农产品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助力地方特色经济发展。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51.出台吉林省农产品品牌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拍摄吉林农业品牌宣传片,弘扬吉林农业品牌文化,提升“吉字号”品牌知名度。借助第二十届长春农博会等大型农业展会平台,加大全省特别是脱贫县(市)品牌农产品推介力度,有效推动产销对接。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52.以特色农产品为重点,指导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加强宣传推介,提高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知名度。加大制造业、农业、服务业品牌培育力度。抓好“质量月”品牌宣传等活动,积极营造品种培优、品牌提升、品质打造的良好氛围。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53.加快推动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智能化发展,培育一批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打造网络消费品牌,大力培育自营电商,深化电商直播三年行动计划,积极参与全国品牌消费、品质消费“双品购物节”活动,组织电商企业广泛参与、开展网上促销活动,助力吉林特产走向全国。省商务厅负责

54.推动商品市场创新发展,建立省市两级重点市场联系机制,开展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在全省培育一批不同类型、商品经营特色突出、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商品示范市场。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提升农村物流配送水平。省商务厅负责

55.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消费者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的相关规定,在诉讼程序、庭审过程、举证责任等方面加强对消费者的司法保护。省法院负责

56.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小额消费纠纷审理的相关规定,推进消费纠纷繁简分流,对在小额消费纠纷数额范围内的案件一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处理,为小额消费纠纷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解决机制。省法院负责

57.贯彻落实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加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协作,建立信息通报、案件办理协作机制,加强对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完善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维权处理结果消费者反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制度。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58.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要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杜绝歧视性规定和做法,给予各类企业平等参与竞争机会。省市场监管厅牵头,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

59.结合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加快编制吉林省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力争2021年底前印发实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60.继续完善高速公路网,加快推进九台至双阳、集安至桓仁、大蒲柴河至烟筒山、烟筒山至长春、长春至太平川、长春至自然村、长春都市圈环线及抵边通道等高速公路待贯通路段建设,到2025年,实现所有县(市)通高速,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5000公里以上,形成“五纵四射三横两环”高速公路网。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61.推进重点区域普通国省干线提质提挡,升级沿边路——抓好交通强国试点,着力打造沿边开放旅游大通道,引领建设开放合作新高地;打通断头路——尽快架起大安、松原至黑龙江肇源和双辽至内蒙古金宝屯、省内舒兰至九台等地间的桥梁;疏通瓶颈路——提级县际之间、不通高速公路区域的低等路,提高相邻省区、县(市)互联互通水平。到2025年,沿边开放旅游大通道基本建成,县县二级以上公路连通。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62.全面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东部20户、中西部50户以上自然屯通硬化路,具备条件的乡镇通三级以上公路。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63.加快建设敦化至白河铁路、沈阳至白河高铁,争取将长春至辽源至通化铁路项目纳入国家铁路“十四五”规划,支持敦化至牡丹江铁路开展前期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4.实施长春龙嘉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迁建延吉机场项目,加快长白山机场扩建工程建设,推进一批支线运输机场项目前期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5.推进智能快件箱(信包箱)设施建设,2021年底智能快件箱箱递率达到10%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66.启动“快递进村”三年行动计划,2021年底,全省新建村级快递服务点3000个。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67.提供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参与者的准入、退出审查等管理及参与者系统接入、运维等服务,支持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参与者开展相关工作。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68.深入实施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完善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网络学习空间应用普及,推广“专递课堂、名师课堂、名校网络课堂”模式应用,推进“互联网+教育”与传统课堂教学融合创新。省教育厅负责

69.依托省内实体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院建设,发展线上健康应用服务。加强互联网医疗行为监管,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70.指导收单机构依法合规为平台企业提供线上线下支付结算服务,规范支付业务,加强交易数据管理。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71.加强网络交易监管,严厉打击网络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72.协调省电力交易中心做好股份制改造,制定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实施方案。下调国家电网公司占股比例,形成多元参股、多方制衡的电力交易格局。省能源局

四、实施高水平市场开放

73.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支持社会资本依法进入地方国有金融服务领域。(省财政厅负责)

74.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和省关于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减少市场准入限制,取消对营利性教育机构在证照办理、设备购置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负责

75.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加大对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提高准入审批效率优化对社会办医的运营管理服务和综合监管,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落实《吉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发展普惠托育机构。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76.加强《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宣传贯彻,研究我省外商投资发展方向,提出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增加中西部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建议。深入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重大外资项目服务,持续优化外商投资营商环境,增强吸引外资能力。推动外资与内资商贸流通企业享有同等政策优惠。省商务厅负责

77.《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之外的项目全部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配合国家开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调整工作,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梳理上报我省建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完善现代化市场监管机制

78.完善并严格执行抽查事项清单,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加强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79.针对重要民生商品和水电气暖等行业,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80.加强常规价格监测工作,做好重要节假日期间和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后的价格应急监测,密切关注重要民生商品和资源性产品价格走势,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的研究,及时准确发出价格预警信号,扎实开展价格监测信息报送工作,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高效的信息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1.强化供地计划编制,加强房地产用地调控,强化价格评估等中介服务,完善交易信息等市场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规范交易行为。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82.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按照《国家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调整省级信用修复管理暂行规定,指导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标准,引导所监管的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并在各级监管部门门户网站或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省政数局负责

83.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托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依法依规整合共享各类信用信息,依据政务服务和市场化需求,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各级各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省政数局负责

84.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一定的激励措施。省税务局负责

85.依据《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37号)对吉林省进出口企业开展动态信用管理,并积极沟通相关部门,推动各等级企业适用管理措施的落实。长春海关负责

86.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高监管靶向性、精准性和问题发现率。规范完善涉企信息归集、失信行为认定、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强化信用约束。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87.落实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要求,指导各地将检查对象纳入名录库,按区域、行业、规模、要素等科学分类管理。日常监管执法要统筹整合检查对象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环境管理水平、守法状况、信用评价、信访投诉等信息,设置不同的检查比例。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将其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88.印发关于开展吉林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对参与我省医疗机构采购的相关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信用评价机制。省医疗保障局负责

89.制定出台吉林省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逐步理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后的监管关系,各行业指导部门积极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90.鼓励省内单位积极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出台加强吉林省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培育一批优秀的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制定一批满足市场需求的团体标准。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91.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改革,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92.深入开展营商环境中公职人员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督促省直有关职能部门分别牵头重点整治政策落实、政务服务、履行契约、行政执法等4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肃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公开曝光一批破坏营商环境典型违纪问题,形成强烈警示震慑氛围。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督促有关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及时整改规范、建立健全公职人员廉洁从业相关制度规定。省纪委监委负责

93.加强对重点银行、重点企业、重点交易项目和大额交易的常态化监测分析,从特殊地区、特殊主体、特殊业务、特殊商品等多维度,开展高风险、异常交易监测核查。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94.开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关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风险。开展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工作,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沟通联动。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负责

95.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管理,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强化资金项下境外投资、境外放款、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和城投企业境外发债、内保外贷、利润汇出以及银行外债、跨境证券投资等重点领域的监测评估,从企业经营状况、资金用途、还款来源等多方位进行审慎管理,防范资金大规模集中流动风险。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意义,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穿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全过程,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作为,破除本位主义,增强合作意识,认真抓好各项举措的落实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商务厅负责统筹协调有关措施的落实,及时对各项举措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督促指导,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里建立定期调度机制,要求负责部门在每年6月末、12月末将任务完成情况书面报省发展改革委。各项举措落实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