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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21-05654
分  类: 收费管理 ; 函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07日
标      题: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吉林市亚桥中学学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字号: 吉市发改收管函〔2021〕3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21-05654 分  类: 收费管理 ; 函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07日
标      题: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吉林市亚桥中学学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字号: 吉市发改收管函〔2021〕35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15日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吉林市亚桥中学学费标准的复函

吉市发改收管函〔202135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核定吉林市亚桥中学学费标准的函》(吉市教函〔202178号)收悉。鉴于《吉林市物价局关于吉林市亚桥中学学费标准的复函》(吉市价函〔20185号)有效期已到,经研究,现将吉林市亚桥中学学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吉林市亚桥中学学费继续按《吉林市物价局关于吉林市亚桥中学学费标准的复函》(吉市价函〔2018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扣除财政部门对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初中生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后收取。

二、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 、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捆绑收取。收费项目和标准须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学费收入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三、学校应当遵守《价格法》、《会计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认真进行会计核算,积累相关财务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弄虚作假。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期满前2个月需向价格主管部门重新申报。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