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21-04738 |
分 类: | 农业农村;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1年05月28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吉林市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发改价管联发〔2021〕54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6月07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21-04738 | 分 类: | 农业农村;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1年05月28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吉林市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发改价管联发〔2021〕54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6月07日 |
关于印发吉林市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经发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吉市发改价管联发〔2021〕54号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4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1〕2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神,助推我市农业绿色发展,加快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确保年度改革目标顺利完成,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如下。
一、实施内容
按照省规定时间表、路线图和改革范围,完成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圆满完成永舒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为2025年底前实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配套大中型灌区供水计量设施
按照《国家节水行动方案》中2022年底前完成大中型灌区干支渠以上量测水设施建设的要求, 2021年,我市本级各相关城区、开发区要充分利用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资金以及中央、省级水利发展资金,开展大中型灌区干支渠计量设施配套建设,计划用两年时间分批完成市本级大中型灌区支渠以上计量设施配套建设。
责任部门:市水利局
(二)进一步完善农业水权制度
加快将农业用水总量指标分解到县(区)级。在完成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取水许可基础上, 2021年底前完成市本级的所有中型灌区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同时,推动具备条件的灌区将农业水权进一步细化分解,为开展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提供依据和支撑。
责任部门:市水利局
(三)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灌区开展摸底工作。按照《吉林省定价目录》有关“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定价内容, 以中国水利统计年鉴为基础,除无实灌面积和统一国管单位的,认真梳理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的国管大中型灌区,完善《农业用水价格台账》,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水利局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各区(开发区)相关部门
2.合理调整国管灌区农业水价。根据《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吉发改价格联字〔2006〕156号)和《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有关要求,对上报的《农业用水价格台账》中明确的国管大中型灌区,要严格实行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测算农业用水成本。按照成本监审结果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将国管灌区农业水价调整至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的灌区,对外公布分步调价计划。调查非政府定价的小型灌区和井灌区的农业水价、运行维护成本。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各区(开发区)相关部门
(四)持续推进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
大力实施以渠道衬砌为主要内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可用于简易计量水量和节水措施的砼渠道工程;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确保建成的农田建设项目持续发挥调水、节水作用;推广实用节水农业技术,宣传农业用水政策,提升农业用水效率,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五)建立健全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在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依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补贴标准,确定具体补贴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在具备实施节水奖励机制的条件下,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
积极统筹各类农业奖补资金及当地财政安排的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高扬程抽水电费补贴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开发区)相关部门
(六)进一步完善改革台账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19〕436号)有关要求,认真填报《农业水价综会改革市县级台账》,并于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改革范围总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有效灌溉面积。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其它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1〕2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改革范围覆盖中国水利统计年鉴公布的全部有效灌溉面积的基础上,制定完善市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目标,倒排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确保2025年底前实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决策上来,主动作为,履职尽责,强化协调配合,大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工作任务。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安排,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协调调度,按时上报改革台账,共同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及时总结工作成果并形面书面报告报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三)强化考评和绩效管理。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具体分工要求,落实好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及《关于落实吉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机制各项工作任务的通知》(吉市价发〔2018〕24号)要求,开展自查。待省考核通知下达后,将自查结果和评价依据(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经主要领导签字后盖章,报市发展改革委。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水利局 吉林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