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21-04066 |
分 类: | 收费管理 ; 函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1年05月12日 |
标 题: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船营区松江实验小学学费标准的复函(已废止) |
发文字号: | 吉市发改收管函【2021】23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5月14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21-04066 | 分 类: | 收费管理 ; 函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1年05月12日 |
标 题: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船营区松江实验小学学费标准的复函(已废止) | ||
发文字号: | 吉市发改收管函【2021】23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5月14日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船营区松江实验小学学费标准的复函
吉市发改收管函〔2021〕23号
船营区人民政府:
《关于核定吉林市松江实验小学校学费标准的函》(吉船政函〔2021〕10号)收悉。吉林市船营区松江实验小学是经船营区教育局批准,船营区民政局登记设立的一所民办学历教育小学,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及办学成本等因素,经研究,现就该校学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意见,船营区松江实验小学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7000元,扣减财政部门民办义务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由学校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度预收。
二、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捆绑收取。收费项目和标准须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三、学费收入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学校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四、学校应当遵守《价格法》、《会计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认真进行会计核算,积累相关财务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五、以上学费收费标准从2021年秋季入学新生开始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重新向我委申请核定收费标准。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原在校学生仍按入学时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如遇学生退(转)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学费按照学期进行折算(入校未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