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吉林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2日
附件:
吉林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根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和省能源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1〕119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现就我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按照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坚决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价格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不断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对照《意见》和《方案》,自2021年3月1日起,对《意见》中规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同时对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成,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是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同名目的各种不合规收费项目。明确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二是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定价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供气、供暖价格。
三是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对确需保留的少数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采取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收费行为等方式,建立健全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四是提升服务水平。要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优化服务办理流程,不断提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水平,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不断改善发展环境。
四、职责分工
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由发改、财政、住建、市场监管四部门组成的协调会商机制,不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发改部门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加快完善供水、供气、供暖价格形成机制。
财政部门要对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的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取项目继续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按规定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予以曝光,发挥警示作用。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
五、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由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及相关机构,按照《意见》和《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自查自纠,摸清底数,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自查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确保3月1日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政策的落地执行。
(二)督导检查。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意见》及《方案》规定的内容,督导企业及相关机构按规定时间取消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不合理收费,纠正不合理的强制性收费行为,降低偏高收费标准。
(三)清理取消。在自查自纠和督导自查的基础上,适时召开协调会商会议,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不合理收费项目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省、市相关工作部署要求,印发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企业的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指导企业落实价费政策,强化企业自律意识,规范价格行为。
(五)总结上报。各协调会商机制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明确阶段性工作任务,形成工作台账,建立清理规范工作长效机制,于每月25日前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成员单位于5月6日上报责任人和联络员名单);认真总结清理规范工作过程中的经验、不足,于12月10日前上报年度总结材料。以上材料需盖章报至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六、保障措施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要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担当。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协调会商机制和责任分工,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细化分工,指定责任人和联络员,确保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配套政策衔接得当,有效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做好自查,全面梳理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方便群众举报,对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继续乱收费的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和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1〕119号)(http://jldrc.jl.gov.cn/zcfb/zcfg/202103/t20210311_79636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