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13-10950 |
| 分 类: | 收费管理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物价局 |
| 成文日期: | 2013年09月03日 |
| 标 题: | 关于建立蔬菜批发市场摊位费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已失效) |
| 发文字号: | 吉市价发〔2013〕76号 |
| 发布日期: | 2013年09月03日 |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13-10950 | 分 类: | 收费管理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物价局 | 成文日期: | 2013年09月03日 |
| 标 题: | 关于建立蔬菜批发市场摊位费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已失效) | ||
| 发文字号: | 吉市价发〔2013〕76号 | 发布日期: | 2013年09月03日 |
关于建立蔬菜批发市场摊位费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已失效)
吉市价发〔2013〕76号
吉林市东北亚农产品批发市场、吉林市江山蔬菜批发市场:
为规范蔬菜批发市场收费,切实降低蔬菜批发环节流通费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实施意见》(吉省政办发〔2013〕11号)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办发〔2013〕12号)精神,决定对蔬菜批发市场摊位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摊位费备案制度范围。根据省规定属于非政府投资
建设的较大型蔬菜批发市场列入备案管理。决定吉林市东北亚农
产品批发市场、吉林市江山蔬菜批发市场为摊位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的批发市场。
二、摊位费标准核定原则。市场主办方依据市场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与经营者协商确定摊位费收费标准。
三、摊位费备案手续。市场主办方应将现行的摊位费标准报送吉林市物价局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现行的摊位费标准的说明;
(二)《摊位费备案登记表》。
四、因经营成本变动需调整摊位费标准的,应在摊位费调整两个月前公示拟调整方案,并在新标准执行前1个月内履行备案手续。
五、市场主办者应按照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在市场的醒目位置对摊位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六、本通知自2013年9月10日起执行。违反本通知规定,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吉林市蔬菜批发市场摊位费备案登记表
吉林市物价局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