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20-17246 |
| 分 类: | 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成文日期: | 2020年12月11日 |
| 标 题: | 关于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发改价管联发〔2020〕143号 |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15日 |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20-17246 | 分 类: | 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0年12月11日 |
| 标 题: | 关于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吉市发改价管联发〔2020〕143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15日 |
关于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吉市发改价管联发〔2020〕1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2号)和原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吉省价格〔2018〕102号)规定,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2018年我市对部分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19年进一步扩大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巩固成果的基础上,现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按《用水定额》(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 389-2019)执行,并根据省定额标准修订情况及时进行更新与调整。吉林市水利局以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编制下达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
三、加价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一)加价分档水量。按照超定额用水10%-20%、20%-30%、30%以上的,对超出部分按规定加价标准分别加收0.5倍、1倍、1.5倍的水费。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按照超定额用水10%-20%、20%-30%、30%以上的,对超出部分按规定加价标准分别加收1倍、2倍、3倍的水费。城镇供水企业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名单和水利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及时收取累进加价水费。
(二)加价标准。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单位每立方米2.26元,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3.80元,特业用水每立方米12.60元。加价标准根据自来水价格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四、计费周期
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以年为计费周期,按月结算,年度统一清算,超周期不累计、不结转。
五、征收与资金用途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0〕655号)精神,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价格管理属性,加价收入监管和制定征收使用具体管理办法按其规定执行。城镇供水企业负责征收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水户应按规定足额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同时提取一定比例(不得高于20%),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用水企业进行奖励,用于用水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
六、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衔接有序,按照各自职责,落实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加价分档水量的划分和加价标准的制定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确定计费周期和督促城镇供水企业做好非居民用水户实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的落实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做好用水定额管理工作,根据《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对用水户编制与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及相关工作等。
七、其它事项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3〕304号)和《关于对吉林市调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备地下水源水资源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审批联〔2009〕24号)规定,对超计划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由吉林市水利局负责征收。
八、本通知自2020年12月30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原市政公用局和市水利局《关于对部分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的通知》(吉市价发〔2018〕60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吉市发改价管联发〔2019〕137号)同时废止。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吉林市水利局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