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14-12096 |
分 类: | 收费管理 ; 批复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物价局 |
成文日期: | 2014年05月15日 |
标 题: | 关于市满族博物馆讲解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已废止) |
发文字号: | 吉市价发〔2014〕27号 |
发布日期: | 2014年05月15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14-12096 | 分 类: | 收费管理 ; 批复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物价局 | 成文日期: | 2014年05月15日 |
标 题: | 关于市满族博物馆讲解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已废止) | ||
发文字号: | 吉市价发〔2014〕27号 | 发布日期: | 2014年05月15日 |
关于市满族博物馆讲解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已废止)
吉市价发〔2014〕27号
市满族博物馆:
你馆《吉林市满族博物馆关于延续讲解费的请示》(吉市满博发〔2014〕1号)收悉。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门票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管字〔2008〕429号)文件规定,借鉴省内其他博物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馆在参观者自愿选择基础上收取讲解费,收费标准1-10人(包括10人)普通话、外语讲解费50元/次,每超出1人加收5元,一场讲解最多不超过50人(包括50人),最大限额收费250元。
你馆必须保证每天2次定点免费讲解,在此基础上,向自愿要求讲解的参观者,收取讲解费。讲解范围包括《吉林满族源流厅》、《满族生产生活习俗厅》、《龙兴之地厅》、《皇家贡地厅》等7个展厅。
你馆收到此批复后,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使用规定票据,按规定明码标价,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监督检查。
此批复自发文日期起执行。
吉林市物价局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