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11-14629 |
分 类: | 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物价局 |
成文日期: | 2011年12月27日 |
标 题: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九部门关于建立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在重大节期和价格异动时期稳价惠民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
发文字号: | 吉市政办发〔2011〕35号 |
发布日期: | 2011年12月27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11-14629 | 分 类: | 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物价局 | 成文日期: | 2011年12月27日 |
标 题: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九部门关于建立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在重大节期和价格异动时期稳价惠民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 ||
发文字号: | 吉市政办发〔2011〕35号 | 发布日期: | 2011年12月27日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九部门
关于建立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在重大节期和价格异动时期稳价惠民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吉市政办发〔2011〕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物价局、吉林市供销合作社、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房产局、吉林市农业委员会、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市国税局关于建立“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在重大节期和价格异动时期稳价惠民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切实加强建立“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 在重大节期和价格异动时期稳价惠民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领导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建华任副组长,各区政府主管领导及市财政局、工商局、供销社、农委、地税局、房产局、市政公用局、商务局、食安办、工信局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的指挥领导。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市物价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结合实际,在政策扶持、信息引导、运营管理方面大胆探索;要细化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建设顺利推进。
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承担牵头责任,会同相应部门落实好相关政策,平价副食品商店的选定要充分考虑覆盖面受益面,深入扎实的将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建设工作做为今年年底明年年初的首要工作,做好监管、指导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为构建稳定主要副食品价格的长效机制积累经验,为确保我市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努力工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建立“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在重大节期和价格异动时期稳价惠民的意见
(吉林市物价局、吉林市供销合作社、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房产局、吉林市农业委员会、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市国税局)
建立平价副食品商店,是菜篮子稳价惠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推广的经验、省政府的要求,按照吉林省物价局、省供销合作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税局九部门《关于推进蔬菜“三项建设”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的要求,我们学习了广东等省的经验,广泛征求了各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总结今年春节期间利用价格调节基金调控菜篮子价格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市建立“平价副食品商店”的意见如下:
一、平价副食品商店的设立
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是指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并在有关部门引导扶持下,通过采取薄利多销、产销对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经营成本等营销策略,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群众生活基本必需副食品,并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自愿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副食品商店(专营区)。
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按照市场化运作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常态化监管与应急调控相结合的原则,优选现有部分零售企业,实行统一标识、公开承诺、限定品种、保量稳价、社会监督、动态管理的监管办法。
2011年12月底前,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均衡布局优选35家为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其中,10家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示范店;25家区级进社区平价副食品商店(其中船营5家、昌邑5家、丰满5家、龙潭5家、高新开发区3家和经济技术开发区2家)。市级示范店以有规模的大型连锁超市为主,以大型批发企业直接经营的中小连锁超市为辅,基本覆盖我市区主要商业区,由市物价局负责监管;进社区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为从事蔬菜副食品生产的个体经营者设立的直销门店或社区中小超市,基本覆盖我市主要居民聚居区,由各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通过自愿申请,按照《吉林市平价副食品商店管理制度》由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与政府签署《平价副食品商店建设协议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必须使用统一平价副食品商店标识,明码实价诚信经营,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广泛监督。
二、平价副食品商店的经营目录
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的经营范围,以群众生活必需品、日常消费量较大的副食品为主。平价副食品类别和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由物价部门确定并公布。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在经营中,平价副食品品种不得低于目录总数的60%。
元旦、春节期间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的经营目录为蔬菜、大米、袋装富强面粉、鲤鱼、白条鸡、鸡蛋、豆油和猪肉八大类16种家常副食品目录。具体品种为水黄瓜、甘蓝、芹菜、茄子、大白菜、土豆、蒜苔、西红柿、青椒9个品种蔬菜、散装大米、活鲤鱼、白条鸡、鸡蛋、5千克袋装富强面粉、5升装大豆油和猪后鞧肉。
三、平价副食品商店承担的稳定价格责任
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在价格相对平稳时期,要诚信文明经营,以不高于市场平均价销售商品,引导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在重要节点,如社会敏感期或重大节日期间,平价目录品种中,蔬菜价格低于全市市场平均价格20%,米、面、肉、油等其他品种价格低于全市市场平均价格5%销售,起到稳价惠民促和谐的作用;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异动时期,政府启动市场调控预案时,按照要求稳价销售,发挥平抑市场价格作用。同时平价副食品商店经营者要细化制度,杜绝买大份转手倒卖行为,确保平价副食品经营场所安全和食品安全。
四、市场农副产品平均价格的认定和公布
以国家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队和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体系每日监测的市场价格为主,与物价工作人员驻店监管、义务物价监督员市场监测巡视等掌握价格动态和第一手价格信息相结合,由市物价局每日通过媒体和物价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副食品平均价格,作为平价副食品商店经营者制定平价目录商品价格和监管部门监督的依据。
五、扶持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经营发展的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平价副食品商店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规定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定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平价副食品商店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吉地税发[2009]63)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平价副食品商店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按税收政策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参考平价副食品商店已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城建税等税收给予相应的补贴,以减轻税收负担。
(二)免收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经营平价目录副食品期间经营管理人员人才资源市场服务费;免收经营平价目录副食品的经营场地部分的非住宅租赁手续费。
(三)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平价商店(专营区)建设、经营进行扶持,适度补贴店面(铺位)租金、门店统一标识费用,承担调控任务所产生的费用和差价、价格监管和监测工作经费等。
在平价副食品商店执行政府价格调控任务期间,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对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经营者给予价差补贴。
(四)水、电价格优惠。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经营平价目录副食品的经营区域,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用水执行民用水价格。
(五)落实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六)落实上述优惠政策由物价部门核定,相关部门具体执行。
六、平价副食品商店的监管服务
(一)物价部门监管
1.建立我市的平价副食品商店管理制度、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公约等相关制度,对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实行管理,并指导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完善相关价格管理制度;
2.重要节点调集价格监测网络和义务物价监督员加强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平价目录品种零售价格的监测监管;
3.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考核指标体系,对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履行责任义务情况进行考核,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中发现不按规定经营的,限期整改,预期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平价商店(专营区)资格;
4.做好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及时采集并向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提供目录副食品的市场平均价,为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合理制定目录副食品价格提供依据;
5.指导协助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提升经营水平,为建立和完善物流配送体系,扶持配套冷藏设施提供价格服务。规范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使用统一标识,建立健全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明码标价等制度,规范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分类别、品种建立台账管理,记录所经营平价副食品(专营区)的进货量、销售量、进价与销价、销售金额等情况;
6.在重要节点或市场价格异动期,对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实行驻店监管,及时掌握和指导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同时快速了解群众诉求,为政府制定价格干预措施提供第一手资料和信息。
(二)消费者监督
面向社会聘请200名义务物价监督员,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到平价副食品商店的建设中来。社会监督员有义务广泛采集市场副食品价格信息及时上报物价部门。依照物价部门公布的平价目录商品价格,对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三)媒体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优势,不定期的对平价商店的建设和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公布,对认真履行责任的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进行宣传,对经营者不规范价格行为进行曝光,督促引导平价副食品商店(专营区)发挥稳价惠民促和谐的作用。
附件:1.吉林市平价副食品商店管理制度
2.吉林市平价副食品商店设立申报表
3.吉林市平价副食品商店建设协议书
4.吉林市平价副食品商店诚信公约
5.吉林市平价副食品商店统一标识
6.吉林市平价副食品商店目录品种零售价格对比公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