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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13-10931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13年06月0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万达实验小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发文字号: 吉市价函〔2013〕49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6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13-10931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13年06月0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万达实验小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发文字号: 吉市价函〔2013〕49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6月03日

关于印发吉林市万达实验小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吉市价函〔2013〕49号

市万达实验小学校:

  市教育局关于核定你校学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65号)精神,经认真审核研究,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现将你校2013年秋季招生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秋季招生收费标准暂确定为每生每学年2500元,费用按学年收取,额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如遇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学费按照学期进行折算(入校未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二、学前班收费按照《关于吉林市城区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复函》(吉市价字〔2012〕129号)执行。额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学校应将学费收费标准以及省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前通过校内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和学生公示,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任何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四、学校应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和使用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定价跟踪调查。

  五、学校应当遵守《价格法》、《会计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财产管理制度,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积累好财务资料,为正式确定收费标准奠定基础。

  六、此项收费标准试行一个学年,试行期满重新核定。

 

  

吉林市物价局

20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