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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17-14398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19日
标      题: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落实国家和省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发文字号: 吉市价发〔2017〕68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17-14398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19日
标      题: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落实国家和省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发文字号: 吉市价发〔2017〕68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19日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落实国家和省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吉市价发〔2017〕68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吉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吉省价格〔2017〕169号),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国家和省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政策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天然气的执行范围

  非居民用天然气是指除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以外的其他用天然气。

  二、非居民用天然气的销售价格

  (一)吉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20元下调至2.90元(含增值税)。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20元下调至2.83元(含增值税)。此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供需双方可在最高销售价格范围内协商具体价格。

  (二)鉴于供工业用气大户中国石油吉化集团公司用气走企业专用天然气管道,不进城市管网,根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的通知》(吉发改协调联〔2017〕958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200号)的规定,其销售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车用气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销售价格。

  三、逐步落实国家和省非居民用天然气购销差价政策

  按照《吉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吉省价格〔2017〕169号)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成本监审;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严格控制配气环节费用,切实降低经营成本,逐步落实国家和省非居民用天然气购销差价政策。

  四、迎峰度冬期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为保障我市天然气市场供应,迎峰度冬期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下列办法核定。

  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上浮和交易平台竞拍购入的天然气,可按照高来高走,低进低出的原则核定销售价格,在保持购销差价不变的前提下,核加(减)气源实际平均结算价格与基准门站价格差价核定销售价格。

  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浮动和交易平台竞拍购入的天然气,燃气企业根据实际结算情况自行核定,在下月结算时清算,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五、执行时间

  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燃气经营企业要将降价差额扣减退还给用户。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落实国家和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价发〔2015〕62号)同时废止。

  六、几点要求

  (一)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信、物价、信访等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确保释放降价红利和迎峰度冬期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政策的落实。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监管,加大检查和巡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组织气源,加强燃气市场调度,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二)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切实加强经营管理,有效降低配气成本,为逐步落实国家和省非居民用天然气购销差价政策提供支撑。要严格落实价格政策,并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监督。

 

  

吉林市物价局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