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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16-14469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28日
标      题: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基础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发文字号: 吉市价发〔2016〕31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16-14469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28日
标      题: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基础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发文字号: 吉市价发〔2016〕31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28日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基础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吉市价发〔2016〕31号

各燃气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和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200号)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基础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气量和价格:第一阶梯为户年用气量240立方米及以下(户月用气量20立方米及以下),价格为每立方米2.77元;第二阶梯为户年用气量240立方米以上,360立方米及以下(户月用气量2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及以下),价格为每立方米3.32元;第三阶梯为户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户月用气量30立方米以上),价格为每立方米4.16元。

  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以年为计价周期,实行用气数量按月结算,年度统一清算,超周期不累计,不结转。

  三、低保户居民执行优惠气价。低保户生活用气按实际气量,统一执行基础价格每立方米2.77元。

  四、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单位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按第一、二阶梯平均价格每立方米3.05元执行。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管理用房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单位用气。

  五、具有独立采暖的居民用户可自行选择是否单独装表计量 。对不单独装表的用户,按建筑面积每个采暖期每平方米供气15立方米,执行第一档气价每立方米2.77元,超出部分按第二档、第三档气量分别计价。对单独装表的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按第一、二阶梯平均价格每立方米3.05元执行。计量表安装费用由供气企业承担,价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六、多人口用户增加分档气量。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5人及以上的,用户持能证明一户多人口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到供气企业审核办理增量手续。居民家庭每增加一人,第一档气量每年增加80立方米,第二档气量每年增加120立方米,同城同人不同地址用气不得重复申请。当用户户籍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到城市供气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七、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监管,加大检查和巡查力度,严厉查处提前执行调整价格等各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认真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八、此通知自2016年7月1日零时起执行。吉林市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实行阶梯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吉市价发〔2015〕70号)同时废止。

吉林市物价局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