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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15-14446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15年12月17日
标      题: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落实国家和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发文字号: 吉市价发〔2015〕62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17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15-14446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15年12月17日
标      题: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落实国家和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发文字号: 吉市价发〔2015〕62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17日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落实国家和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吉市价发〔2015〕62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吉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吉省价办电〔2015〕13号)和吉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吉省价办电〔2015〕4号) 规定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落实国家和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政策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天然气是指除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以外的其他用天然气。

  二、自2015年11月20日起,等额降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工商业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90元(含增值税)下调为3.20元(含增值税)。供吉化公司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02元(含增值税)下调为2.32元(含增值税)。供需双方可在最高销售价格内协商具体价格。

  三、自此通知发文之日起,放开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销售价格。

  四、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监管,加大检查和巡查力度,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确保改革红利到位。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监督。

  五、吉林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价发〔2015〕28号)同时废止。

吉林市物价局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