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18-12181 |
分 类: | 收费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物价局 |
成文日期: | 2018年10月31日 |
标 题: | 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价发〔2018〕47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10月31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18-12181 | 分 类: | 收费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物价局 | 成文日期: | 2018年10月31日 |
标 题: | 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价发〔2018〕47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10月31日 |
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价发〔2018〕47号
各区、开发区、中新食品区物价、市政公用、城乡建设相关部门,各燃气公司:
鉴于《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10〕114号)超有效时限废止。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管道燃气建设,规范管道燃气安装工程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吉省价综〔2018〕46号)、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全省煤气工程安装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2〕7号)和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确定煤气工程安装费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管道燃气安装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管道燃气安装费不得向天然气用户收取,一律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天然气用户转嫁费用。新建住宅和非住宅管道燃气安装费收费标准,由房屋开发企业或用户与燃气公司协商确定。
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安装管道燃气设施(含拆迁补偿住宅)每户2,800元,下浮不限。
三、管道燃气安装工程范围包括:燃气外管网建设,进户、内线材料安装,燃气表及安装,道路复原,调压装置,设计。
四、凡在2011年1月1日前,已经按市政府有关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入网费)文件精神,当期全额缴纳上述费用,且没有安装的用户,不再补缴(或退还)差价,作为遗留问题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督促管道燃气供气企业,尽快安装供气。
五、上述规定自市政府废止《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10〕114号)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上级有新规定,按规定执行。
吉林市物价局
吉林市市政公用局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