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18-12179 |
分 类: | 收费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物价局 |
成文日期: | 2018年04月19日 |
标 题: | 关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价发〔2018〕13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4月19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18-12179 | 分 类: | 收费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物价局 | 成文日期: | 2018年04月19日 |
标 题: | 关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价发〔2018〕13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4月19日 |
关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价发〔2018〕13号
各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按照国家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政策规定要求,我市各开发区、工业园区陆续建成或正在建设污水处理厂,其中:吉林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已经建成运营,吉林高新北区污水处理厂已经建成,即将运营,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吉林北大壶体育旅游经济开发区、龙潭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正在紧张建设当中。为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效能及规范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以及省物价局、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吉省价格〔2016〕23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的执行范围。已经建成运营的吉林市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相关政策仍按《关于吉林晟世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工业净水价格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吉市价函〔2017〕5号)执行。其他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营后,按此文件规定执行。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待建成运营后另行申报制定。
二、征费范围。凡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征费对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四、计费水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规定执行。
五、收费标准和分类
(一)收费分类。污水处理收费分为居民生活污水、非居民污水和特业污水三类。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执行范围为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
特业污水处理收费执行范围为洗车(汽车美容)、游泳馆、足疗、洗浴(含汗蒸)、美容美发产生的污水。
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执行范围为除居民生活污水、特业污水以外的污水。
(二)收费标准。居民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0.95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40元;特业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2.50元。
(三)工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确定。开发区内污水处理企业处理工业污水可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并以合同的方式明确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六、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污水处理厂隶属关系,分级次上缴市、区(开发区)财政,实行专款专用。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规定的统一票据。
(三)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
七、各区价格、财政和城乡建设、环保等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污水处理企业严格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范围,严禁擅自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八、此通知自发文日起执行。
吉林市物价局
吉林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