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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17-14393
分  类: 收费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18日
标      题: 关于规范吉林市城区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价发〔2017〕67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18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17-14393 分  类: 收费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18日
标      题: 关于规范吉林市城区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价发〔2017〕67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18日

关于规范吉林市城区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市价发〔2017〕67号

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及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市城区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吉林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我市物业管理实际、物业服务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现就城区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前期物业服务是指新建住宅物业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

  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三、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级服务:无电梯1.20-1.70元/㎡月,有电梯1.50-2.00元/㎡月;

  二级服务:无电梯0.90-1.20元/㎡月,有电梯1.20-1.50元/㎡月;

  三级服务:无电梯0.70-0.90元/㎡月,有电梯1.00-1.20元/㎡月.

  四、别墅区和非住宅的前期物业,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程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议定。

  五、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参照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1786-2013《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执行。

  六、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机构根据物业服务对应的等级和政府指导价标准,在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

  七、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计费方式。政府指导价格标准依物业服务等级及服务标准制定。

  八、实行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计费方式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前期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九、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元/㎡月。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以不动产登记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物业服务收费原则上按月计收,实行预收物业费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按政策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栏、业主出入口或物业服务中心等场所,将物业服务机构名称、服务内容与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十一、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服务标准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本通知实施后,新开盘销售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吉林市物价局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