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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16-14463
分  类: 收费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16年12月01日
标      题: 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价字〔2016〕63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16-14463 分  类: 收费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16年12月01日
标      题: 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价字〔2016〕63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01日

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市价字〔2016〕63号

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市环保局转呈你公司《关于申请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报告》(吉市环请〔2016〕2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规定,结合你公司试运行一年的实际情况,在成本监审基础上,参照比邻城市危废处置收费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省固废公司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处置单位应同产生废物的单位签定处置服务及收费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工业危险废物及动物尸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管理,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最高限价标准分别为:

  (一)一般工业危险废物6.5元/公斤;

  (二)医药危险废物10元/公斤;

  (三)农药危险废物150元/公斤;

  (四)重金属固体危险废物40元/公斤;

  (五)危险废物(含化学试剂)450元/公斤;

  (六)动物尸体10元/公斤。

  工业危险废物从产生地至处置场地运输费用可根据运输成本,由处置单位与委托处置单位协商确定。

  三、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凡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均应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具体收费标准分别为:

  (一)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以实际使用床位数按月缴纳处置费,收费标准为每床每日2.70元,门诊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医疗机构和处置单位核定医疗废物产生量,按每公斤4.50元缴纳处置费。

  (二)以下没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原则上按定额收取:

  1.个体诊所(不含口腔诊所)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每月按100元收取;

  2.口腔医院(诊所)按治疗椅位收取,每椅每月按30元收取;

  3.社区门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按100-300元收取。

  其它医疗机构及上述医疗机构遇有特殊情况,处置费由双方按医疗废物产生量和处置每公斤4.5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的服务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包装、定点收集、转运工具、消毒和规范化无害处置等。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医疗机构向处置企业缴纳,医疗机构暂可以向患者另行收取,待我市医疗价格改革将医疗垃圾处理费计入床位费价格后,医疗机构不得再向患者另行收取。

  四、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

  责任公司与产生废物企业及各类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危险废物的重量、床位使用数、收费方式及收费办法,明确双方责任、权力及义务,并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五、收费单位需在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

  容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卫生及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此收费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吉林市物价局环保局《关于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吉市价发〔2013〕55号)和吉林市物价局《关于市区公立医疗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价发〔2015〕34号)文件同时废止。

 

  

吉林市物价局

吉林市环保局

吉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