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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12-14664
分  类: 收费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12年09月04日
标      题: 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价字〔2012〕92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9月04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12-14664 分  类: 收费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12年09月04日
标      题: 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价字〔2012〕92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9月04日

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价字〔2012〕92号 
各区物价局(价监局)、住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行为,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和物业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2〕1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居民购房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可一次性收取的收费项目
  (一)物业服务费。收取物业服务费必须严格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方式、期限和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预收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
  建设单位必须保证电梯能够正常使用后方可通知业主办理入住手续。物业合同中确未包括电梯运行维护费的,由双方按照补偿电梯日常运行成本的原则约定电梯运行维护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碍业主在装修期间使用电梯,也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归集。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企业招投标前或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前,足额代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交付时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
  (三)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用。以上费用业主可选择到相关部门自行缴纳或经相关部门委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与相关部门达成代收协议后,可代收相关费用,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代业主缴纳的相关费用,可以凭正规票据向业主收取。收取供热费不得超过一个供热期,收取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不得超过12个月。以上费用的计费起始时间为业主入住当日,业主入住时间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业主入住前发生的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二、以下收费项目应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收取
  (一)房屋附属设施费用。房屋附属设施包括:楼宇门、对讲系统、监控设施、入户防盗门、窗户、楼道照明设施、电梯、邮箱以及其它所有附属设施。
  (二)垄断企业收费。小区规划范围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数字)电视、电信的安装工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组织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水表费、电表费、燃气安装费、煤气表费、热表费、有线电视初装费、通信设施费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已经收取二次供水运行费的,不得收取二次供水管理费、二次供水电费。不得收取供水委托管理费。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代理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的,业主可自行办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业主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机构代办。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建筑垃圾清运费,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收取,合同未约定的或业主自行清运的,不得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
  除本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保证金、入住手册费、装修人员出入证件费以及其它收费项目。业主同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房屋的装修禁止事项告知业主,并对业主的拆改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房屋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由房屋监察机构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四、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前开工的房屋建设项目,燃气安装费未纳入开发建设成本的,可在办理入住时另行收取。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房屋建设项目,燃气安装费进入开发建设成本,一律不得向业户收取。
  五、回迁安置房屋按本通知执行。
  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市政公用局《关于新房入住收费“一费制”规定的通知》(吉市发改调控字〔2007〕48号)同时废止。
 

 

  

吉林市物价局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吉林市市政公用局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