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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11-14627
分  类: 收费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11年05月26日
标      题: 关于我市出租车收取燃油附加费的通知(已废止)
发文字号: 吉市价字〔2011〕23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5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11-14627 分  类: 收费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11年05月26日
标      题: 关于我市出租车收取燃油附加费的通知(已废止)
发文字号: 吉市价字〔2011〕23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5月26日

关于我市出租车收取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吉市价字〔2011〕23号 
市交通运输局:
  市政府批转来的你局《关于拟加收城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请示》(吉市交运发〔2011〕78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情况,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经市政府同意,就出租车收取燃油附加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我市从2011年6月1日零时起,开始征收出租车燃油附加费。
  2.燃油附加费由出租车驾驶员向乘客在价外收取,每车次(不论人数)收取1元,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归直接经营者(加油者)所有。
  3.出租车合乘(拼车)的不允许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费。
  4.要在出租车内醒目位置张贴燃油附加费公示签,使用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印
  制的燃油附加费票据。出租车驾驶员要主动向乘客提供燃油附加费票据。
  5.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和监督燃油附加费收费行为,及时解决社会各种疑虑和意见,并要教育出租车司机向乘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6.凡违反本规定或不提供燃油附加费票据等,按价格违法行为论处。
  7.燃油附加费执行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吉林市物价局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