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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09-07307
分  类: 收费管理 ; 批复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09年12月24日
标      题: 关于对机动车停车场“准停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字号: 吉市价字〔2009〕25号
发布日期: 2009年12月24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09-07307 分  类: 收费管理 ; 批复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09年12月24日
标      题: 关于对机动车停车场“准停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字号: 吉市价字〔2009〕25号 发布日期: 2009年12月24日

关于对机动车停车场“准停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吉市价字〔2009〕25号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你支队《关于提高社会停车场停车证收费标准的请示》(吉市公交警〔2009〕5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文件精神,经测算,决定调整我市机动车“准停证”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准停证”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台每年小型120元调整到每台每年小型200元。
  二、该“准停证”在城区内本年度有效。对已办理“准停证”的车辆,各停车场不得再收取存车费。
  三、对执行特种公务的专用车辆如:公安司法机关的消防车、警车、囚车,卫生、民政部门的急救车、运尸车,水利部门的防汛抢险车等,可以免费办理“停车证”。
  四、你支队接到此批复后应通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停车场管理办公
  室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持证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此批复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市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