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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05-00905
分  类: 收费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05年05月19日
标      题: 关于降低机动车停车场存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发改价格字〔2005〕175号
发布日期: 2005年05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05-00905 分  类: 收费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05年05月19日
标      题: 关于降低机动车停车场存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发改价格字〔2005〕175号 发布日期: 2005年05月19日

关于降低机动车停车场存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市发改价格字〔2005〕175号
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你支队《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吉市公交警字〔2005〕33号)收悉。鉴于我市现行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是1997年9月由原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制定的,其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机动车数量和车型变化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减轻机动车停车费用负担,经研究,现就机动车停车场存车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存车收费标准:小型机动车每台次2.00元;大型机动车每台次5.00元。
  二、各停车场必须在醒目位置按规定明码标价,使用规定票据,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你支队接此通知后,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四、此收费标准自2005年5月20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吉市价收字〔1997〕28号文件同时废止。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