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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00-00301
分  类: 财政金融;收费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00年12月28日
标      题: 关于调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价经房字〔2000〕22号
发布日期: 2000年12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00-00301 分  类: 财政金融;收费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00年12月28日
标      题: 关于调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价经房字〔2000〕22号 发布日期: 2000年12月28日

关于调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吉市价经房字〔2000〕22号

市房产局(房改办)、各房屋开发公司、物业公司、企事业单位:

  根据我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吉市政发〔2000〕14号),我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经价格听证会讨论修改,并经吉林省物价局批准(吉省价房涉字〔2000〕28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

  二、租金标准从现行的使用面积(下同)每平方米月平均租金1.30调整到1.60元。

  1、砖混结构暖气楼房标准成套住宅,月租金每平方米提高0.35元,即由现行的月基本租金每平方米1.40元调整到1.75元。

  2、砖混结构火炕楼标准成套住宅,月租金每平方米提高0.25元,即由现行的月基本租金每平方米1.20元调整到1.45元。

  3、砖混结构非标准成套住宅,月租金每平方米提高0.15元,即由现行的月基本租金每平方米0.90元调整到1.05元。

  4、简易结构非标准成套住宅,月租金每平方米提高0.10元,即由现行的月基本租金每平方米0.80元调整到0.90元。

  三、各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因房屋差异无法执行上述标准的,需报市物价局另行审核批准。

  四、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

  五、企业对自管房可按本《通知》中的标准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企业职工大会通过自行调整租金标准。

  六、调租后特殊群体的照顾政策不变。

  1、社会救济户、没有劳动能力的、在乡特一等伤残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公房住户,只交房改前平均每平方米不足0.20元的房租,房改提租全部免交。

  2、老红军遗孀、革命烈士配偶及其父母没有工作而且独立居住,房改提高的租金全部免交。

  3、建国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在核定家庭成员的房补基础上,对其家庭纯增加的支出区别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由单位补助50%或100%。

  4、市政府吉市政发〔1993〕32号和吉市政发〔1994〕35号文件,对残疾人和停产半停产企业特困职工给予照顾,房租免交50%的政策不变。

吉林市物价局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