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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14-12063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 ; 批复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14年11月04日
标      题: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已失效)
发文字号: 吉市价发〔2014〕68号
发布日期: 2014年11月04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14-12063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 ; 批复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14年11月04日
标      题: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已失效)
发文字号: 吉市价发〔2014〕68号 发布日期: 2014年11月04日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 

吉市价发〔201468 

市万信九年制学校: 

  你校是经市教育局批准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九年制民办学校。鉴于你校办学设施精良、师资力量优质、小班额办学、导师制服务等优越的办学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经严格审核前期投入及办学成本,现将你校2014年秋季招生学费标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2014年秋季招生,小学部学费标准暂定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中学部学费标准暂定为每生每学年22000元。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度预收。如遇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学费按照学期进行折算(入校未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二、你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捆绑收取。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校内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你校应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票据。 

  四、学校应当遵守《价格法》、《会计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认真进行会计核算,积累相关财务资料,为正式确定收费标准奠定基础。 

  五、以上学费标准,为2014年秋季招生年度学费试行标准,试行期满前两个月,需重新申请核定新年度学费标准。 

    

    

吉林市物价局 

2014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