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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20-14669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13年10月18日
标      题: 关于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价发〔2013〕 82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0月18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20-14669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13年10月18日
标      题: 关于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价发〔2013〕 82号 发布日期: 2013年10月18日

关于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管理的通知

吉市价发〔2013〕 82号

各区发改局(物价局、价监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行为,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现就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含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登记的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收费,实行备案制度。

  二、备案管理权限

  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制。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自行制定。由市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分别报市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由区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在同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分别报区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各区备案情况每半年上报市级相应部门,以备监督检查。

  三、备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培训费)、保教费、伙食费、班车费和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及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培训费)、保教费、伙食费、班车费和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以合理的培养成本和出资人合理回报制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与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

  四、备案程序

  (一)办理备案必需提供的材料。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文书。包括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招生规模,教育成本测算情况,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计费单位等,填写《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或《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一式三份。

  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交相关办学资质。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吉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二)备案程序。按本通知的备案管理权限规定执行。

  (三)备案时间。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或培训班开班前完成收费备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备案后,原则上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及时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四)不予受理情形。教育、人社、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民办教育机构提交的有关材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受理:

  1.未能按要求提供资料的;

  2.提供虚假或无效资料的;

  3.经查实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但没有按要求整改的。

  (五)收费公示。经确认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费备案信息,由教育、人社、价格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集中公示。对不按规定备案收费标准或未严格按照备案标准执行的民办教育机构,价格主管部门将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六)成本监审。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备案的办学成本进行监审。教育机构申报备案标准与监审成本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向社会公开监审成本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引导教育机构按照合理办学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进行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备案前,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到“吉林市物价局”网站下载《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或《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按表中列项逐一填写,不能漏填。“计费单位”为元∕课时;“收费标准”为“培训课时”乘以“计费单位”。完成备案程序后再实施收费。

  (二)民办教育机构应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备案文号,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新生入学实际缴费不得超出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范围,也不得改变收费办法,入学后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备案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附件:1.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

        2.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

吉林市物价局

吉林市教育局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市民政局

2013年10月18日

 

附件1.doc
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