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20-14663 |
分 类: | 价格调控与管理 ; 批复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物价局 |
成文日期: | 2012年09月17日 |
标 题: | 关于龙潭区江机中学公寓寄宿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
发文字号: | 吉市价字〔2012〕89号 |
发布日期: | 2012年09月17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20-14663 | 分 类: | 价格调控与管理 ; 批复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物价局 | 成文日期: | 2012年09月17日 |
标 题: | 关于龙潭区江机中学公寓寄宿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吉市价字〔2012〕89号 | 发布日期: | 2012年09月17日 |
关于龙潭区江机中学公寓寄宿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吉市价字〔2012〕89号
龙潭区发改局:
你局《关于龙潭区江机中学公寓收费请示报告》(吉龙发字〔2012〕8号)收悉。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学校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9〕2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9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龙潭区江机中学公寓寄宿生收费标准等事项批复如下:
一、学校公寓寄宿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50元。
二、学校应满足学生对普通学生宿舍的要求,学生宿舍费每生每学期75元。
三、学校要在公寓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或公示栏,将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以接受学生和家长及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你局接此通知后,请通知江机中学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专用票据,持证收费。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