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20-14660 |
分 类: | 价格调控与管理 ; 批复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物价局 |
成文日期: | 2014年06月06日 |
标 题: | 关于吉林江城中学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
发文字号: | 吉市价发〔2014〕32号 |
发布日期: | 2014年06月06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20-14660 | 分 类: | 价格调控与管理 ; 批复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物价局 | 成文日期: | 2014年06月06日 |
标 题: | 关于吉林江城中学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吉市价发〔2014〕32号 | 发布日期: | 2014年06月06日 |
关于吉林江城中学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吉市价发〔2014〕32号
吉林江城中学:
你校《吉林江城中学关于宿费收费问题的请示》(吉江校发〔2014〕1号)收悉。鉴于你校学生公寓寄宿生住宿费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期即将结束,根据《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你校学生公寓寄宿生住宿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学校公寓寄宿生住宿费标准为:4人间每生每学期450元、8人间每生每学期360元。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子女免收住宿费。
二、你校收费前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持证收费。同时,要在公寓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学生和家长及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此收费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正式执行。
吉林市物价局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