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20-14626 |
分 类: | 价格调控与管理 ; 函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1年05月07日 |
标 题: | 关于吉林市朝鲜族实验小学寄宿生住宿费的复函 |
发文字号: | 吉市价字〔2011〕19号 |
发布日期: | 2011年05月07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20-14626 | 分 类: | 价格调控与管理 ; 函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1年05月07日 |
标 题: | 关于吉林市朝鲜族实验小学寄宿生住宿费的复函 | ||
发文字号: | 吉市价字〔2011〕19号 | 发布日期: | 2011年05月07日 |
关于吉林市朝鲜族实验小学寄宿生住宿费的复函
吉市价字〔2011〕19号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吉林市朝鲜族实验小学校继续执行原寄宿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吉市教请字〔2011〕11号)收悉。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和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联字〔2009 ] 23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9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的意见并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住普通学生宿舍的学生住宿费每生每学期75元。
二、住学生公寓的学生住宿费标准为6人间每生每学期150元,此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学校要在公寓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或公示栏,将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以接受学生和家长及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你局接此通知后,请通知朝鲜族实验小学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专用票据,持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