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20-14619 |
| 分 类: | 价格调控与管理 ; 批复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物价局 |
| 成文日期: | 2011年10月20日 |
| 标 题: | 关于吉林市第十六中学公寓寄宿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吉市价字〔2011〕44号 |
| 发布日期: | 2011年10月20日 |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20-14619 | 分 类: | 价格调控与管理 ; 批复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物价局 | 成文日期: | 2011年10月20日 |
| 标 题: | 关于吉林市第十六中学公寓寄宿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 吉市价字〔2011〕44号 | 发布日期: | 2011年10月20日 |
关于吉林市第十六中学公寓寄宿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吉市价字〔2011〕44号
龙潭区发展改革局:
你局《关于吉林市第十六中学校公寓收费的请示》(吉龙发改〔2011〕3l号)收悉。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学校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9〕2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吉林市第十六中学公寓寄宿生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寓寄宿生收费标准为8人间每生每学期150元,此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学校要在公寓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或公示栏,将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以接受学生和家长及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局接此通知后,请通知第十六中学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专用票据,持证收费。
此批复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