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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20-14458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16年01月05日
标      题: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发文字号: 吉市价发〔2016〕1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1月05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20-14458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物价局 成文日期: 2016年01月05日
标      题: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发文字号: 吉市价发〔2016〕1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1月05日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市价发〔2016〕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200号)等有关规定,经履行价格听证会及法定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试行)

 

 

吉林市物价局

2016年1月5日

 

 

 

附件

吉林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2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天然气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管道输送的方式购进,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气。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是指在吉林市城区内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纳入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第二条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上游天然气价格(上游天然气价格是指城市燃气公司购入天然气气源价格)调整,直接影响我市天然气供气成本变动,需要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销售价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四条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应严格遵守当期的国家和省宏观政策规定;遵循共同负担,兼顾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第五条 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是指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随购进的上游天然气加权平均价格变动方向一致的价格调整。

  第六条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构成及核定办法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购进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两部分构成。

  (一)购进气源价格是指城市燃气公司购入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多气源购气时,按照天然气不同气源价格加权平均确定;有居民生活用气专项供应气源的按专项气源价格单独计算,不足部分按填充其他气源比例综合计算居民生活用气源价格,扣除居民实际用专项气源后剩余部分加权平均计算非居民用气源价格。

  (二)配气价格构成和制定、调整程序。配气成本是指燃气公司在配气过程中发生的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人员工资等直接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以及损耗构成。配气成本相关参数原则上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和《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确定。收益是指经营企业应当取得的合理收益。收益按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核定。税金是指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税金。

  配气价格按省规定原则上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根据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供气规模、成本变化等情况,配气价格需要调整时,由天然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报市政府、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后,发文执行。

  第七条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随购进价格联动条件和周期。

  在一年周期内,保持配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当购进气源价格变化超过基期水平5%时,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在基础销售价格(即第一阶梯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核加(减)气源价格。各阶梯销售价格按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200号)规定的比价关系确定。非居民用天然气在基期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核加(减)气源价格。

  第八条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随购进价格联动程序。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联动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按照听证会通过的联动办法直接组织实施。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联动时,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可采取座谈会、书面调查等形式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通报相关情况。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家和省调整气源价格的政策文件后,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成本)调查测算,成本监审、征求意见、集体审议和形成决策建议等工作。由于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完成的最后时限。

  第十条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执行时间,自价格主管部门发文规定日期起执行。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执行时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决策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媒体或网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决策公布后,价格主管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对价格执行、社会反映等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调查,加强国家和省价格政策的宣传,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规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做好改进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5日起实施。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