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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20-11836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 ; 函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13日
标      题: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学费标准的复函(已废止)
发文字号: 吉市发改价调函〔2020〕34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20-11836 分  类: 价格调控与管理 ; 函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13日
标      题: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学费标准的复函(已废止)
发文字号: 吉市发改价调函〔2020〕34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4日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学费标准的复函

 

吉市发改价调函〔202034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核定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学费标准的函》(吉市教函〔202093号)收悉。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是经市教育局批准,在市民政局登记的一所民办性质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及办学成本等因素,经研究,现就该校学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意见,市万信九年制学校学费标准继续按照原吉林市物价局《关于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学费标准的复函》(吉市价函〔201815号)执行,即:小学每生每学年80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35000元,扣减财政部门对民办义务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由学校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度预收。

二、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捆绑收取。收费项目和标准须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三、学费收入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学校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四、学校应当遵守《价格法》、《会计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认真进行会计核算,积累相关财务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五、以上学费标准从2020年秋季入学新生开始执行,有效期两年,期满前2个月需向价格主管部门重新申报。如遇学生退(转)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学费按照学期进行折算(入校未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