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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18-06044
分  类: 法制工作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发改委
成文日期: 2018年10月18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发【2018】25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18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18-06044 分  类: 法制工作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发改委 成文日期: 2018年10月18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政发【2018】25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18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44部委《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和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43个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吉金办联字〔2017〕3号)的总体要求,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力度,中共吉林市委政法委员会、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共吉林市委组织部、中共吉林市委统战部、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吉林市公安局、吉林市民政局、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吉林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吉林市工商局、吉林市林业局、吉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吉林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等部门就针对违法失信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一致意见。现将《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

 

  

中共吉林市委政法委员会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共吉林市委组织部

中共吉林市委统战部

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市公安局

吉林市民政局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吉林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

吉林市工商局

吉林市林业局

吉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吉林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中共吉林市委政法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印发

 

  

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44部委《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和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43个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吉金办联字〔2017〕3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力度,进一步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联动工作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惩戒对象为法人、其他组织本身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

  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依托吉林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法院通过该系统向其他部门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对被执行人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参与联合惩戒的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执行或协助执行本意见规定的惩戒措施,对已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及时解除惩戒。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建成前,市县两级人民法院以“光盘”等方式向本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向其他部门统一推送信息,并做好联合惩戒案例归集工作。

  三、联合惩戒内容及实施单位

  (一)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实施单位:市财政局。

  (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实施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如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城乡社会救助、就业等补贴项目支持。涉及城乡低保、城乡基本养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等公民的基本社会保障除外。

  实施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四)在实施投资、税收、进出口和服务业发展等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公开办、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等。

  (五)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金融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施单位:市工商局。

  (六)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

  实施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

  (七)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市编办。

  (八)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实施单位:市民政局。

  (九)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十)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十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等场所消费。

  实施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旅发委。

  (十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使用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实施单位:市林业局。

  (十三)协助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了解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从业人员,将取消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的资格。

  实施单位:市政府政务公开办。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及省系列决策部署,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具体责任人,确保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认定、公布、推送、通报、应用、惩戒、反馈等工作措施有效落实。各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协调,建立有效的联动实施和反馈机制,并及时向本地人民法院推送联合惩戒措施和实施效果。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曝光力度和信用联合惩戒成效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参与联合惩戒单位采取的措施、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典型案例,扩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三)加强工作督导检查。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点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工作,并将其作为全面推进司法公信建设的重点工作,切实落实到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根据工作需要,将逐步增加联合惩戒责任单位,不断完善惩戒措施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