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17-09240 |
分 类: | 行政许可;固定资产投资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发改委 |
成文日期: | 2017年08月01日 |
标 题: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指南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7年08月01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17-09240 | 分 类: | 行政许可;固定资产投资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发改委 | 成文日期: | 2017年08月01日 |
标 题: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指南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7年08月01日 |
吉林市发改委行政审批项目办理指南
项目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吉发改环资[2017]502号)
办事条件: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3000吨标准煤以下或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1000万千瓦时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办理程序:(1)受理: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发改委窗口受理申报材料。(2)办理:发改委环资处委托评审并请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拟定审查意见。(3)批复:政务大厅发改委窗口发放文号印制文件,通知项目单位。
承诺时限:节能报告委托评审并按要求修改补正后10个工作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申报材料:1.建设单位节能审查申请文件;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实施方案等);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5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节能审查意见超出有效期的,应当向发改部门提出变更或延期申请,由发改部门出具变更或延期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窗口: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发改委窗口
联系电话:0432-64820086
投诉部门: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10楼协调处
举报电话:0432-648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