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16-08531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6年06月17日 |
标 题: | 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6年06月17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16-08531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6年06月17日 |
标 题: | 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6年06月17日 |
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 3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马又生代表:
您在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小城镇产业发展支持力度使城镇建设由依赖政府输血向具有自身造血功能转变的建议》(第34号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制定小城镇产业发展政策方面。今年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县级中心城市及小城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吉市政办发[2016]11号),明确提出了积极发展“六型”特色小镇,根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条件,合理分区分类,重点建设一批工业主导型、生态旅游型、历史文化型、商贸流通型、现代农业型、交通枢纽型特色小镇。其中,工业主导型特色小镇,主要是积极承接中心城区产业转移,扩大冶金、建材、新材料、农产品加工等现有产业规模,重点建设金珠、岔路河、明城、红旗岭、夹皮沟、天岗等乡镇;生态旅游型特色小镇,主要是深入开发温泉、红叶、活鱼、溶洞、冰雪等特色生态资源,打造特色旅游产品、线路,开发户外游、乡村游等特色旅游,重点建设北大湖、孤店子、桦皮厂、庆岭、搜登站、大绥河、红石砬子、烟筒山等乡镇;历史文化型特色小镇,主要是突出历史韵味、民俗文化底蕴,不断挖掘满族文化、朝族文化、红色文化内涵,重点建设乌拉街、小白山、朝阳山等乡镇;商贸流通型特色小镇,主要是依托近城区的区位优势和传统商贸中心的产业优势,积极发展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打造区域物流商贸中心,重点建设越北镇、江北乡等乡镇;现代农业型特色小镇,主要是积极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不断做大稻米品牌,扩大木耳、榛子、林木、珍禽等特色产品规模,打造地域品牌,申请地域标志,重点建设黄松甸、新安乡、西阳、万昌、平安、左家、旺起及上营等乡镇;交通枢纽型特色小镇,主要是发挥中部城市群腹地区位优势,不断扩大在高速公路网中的节点作用,推进烟筒山等乡镇打造交通枢纽型小镇。
二、完善小城镇政策管理方面。去年我市出台了支持4个省级示范城镇及21+2个市级示范城镇的扶持政策,即《吉林市支持省级示范城镇建设若干政策(暂行)》(吉市政发[2015]12号),《吉林市支持市级示范城镇建设若干政策(暂行)》(吉市政发[2015]13号),分别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管理权限、金融财税、人员管理等方面制定了扶持政策。其中,在税收及土地出让收入返还方面,根据省政府印发《支持吉林特色城镇化示范城镇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3〕25号),明确了“示范城镇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新建企业,从项目实施之日起,其缴纳的各种新增税收省、市(州)、县(市、区)分享收入,“十二五”期间全部返还给项目所在地的示范城镇政府,专项用于示范城镇建设管理和扶持企业发展支出”。“示范城镇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除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提专项资金外,省、市(州)、县(市、区)全额返还示范城镇政府,专项用于示范城镇开发建设”。经请示省相关部门,上述政策执行到“十二五”期末,适用于省级示范城镇。截止目前,省政府尚未出台“十三五”期间对小城镇的税收及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我市也没有权限制定相关政策。下一步,我市将按照国家和省最新政策规定随时进行调整和补充,加强对小城镇产业发展支持力度。
三、加快制定小城镇镇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镇(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乡镇规划主要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近年来,我市多数乡镇已编制了总体规划,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编制年代久远,有的规划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下步我们将加大力度督促各县(市)区,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镇(乡)规划编制计划,做到及早布置、经常检查、抓好落实。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并及时解决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加大规划调整,增加小城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方面。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城镇规划的前提下,我市将积极支持小城镇发展。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市国土局将充分考虑小城镇发展实际,结合全市发展用地情况,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问题。
五、急需加大财政倾斜力度,解决小城镇建设资金匮乏的现状方面。上述12号和13号文件中,明确了“整合市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服务业等专项(引导)资金,每年按照各安排15%的比例(合计2000万元)砍块预留,用于支持省级示范城镇项目建设的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以及“在市级砍块预留的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服务业等专项(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支持市级示范城镇项目建设”。在加大市级财政投入力度的同时,积极向上争取资金,落实好省的各项资金扶持政策。2013年—2015年,向上争取和落实省级城镇化建设引导资金1210万元、2600万元和1860万元,有效解决了示范城镇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12号文件明确了“延伸市、区城市维护建设覆盖领域,对示范城镇规划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列入城市年度建设投资计划,享受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或参与全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工作”。“支持示范城镇开展“六清”环境整治工作,并在专项资金上给予重点保障和倾斜”。“市设立的节能减排基金,支持示范城镇发展循环经济、低碳发展、节能减排等产业项目和配套设施建设”。
六、加快小城镇项目审批速度方面。根据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吉市政发[2014]6号)要求,各城区、国家级开发区不使用中央、省、市政府性资金的项目,由所在区自行审批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要求,对于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资金信用证明、股东出资承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电网接入意见、铁路专用线接轨意见、原材料运输协议、供水协议等18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除少数重特大项目保留环评作为前置审批外,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两项前置,也就是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是“两项半”。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3〕17号)有关精神,2013年省发改委将20亿元以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等相关备案事权下放到市、县。考虑到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影响、生产要素平衡等方面因素,对于投资20亿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暂时没有向城区、开发区下放。在12号文件中,对于省级示范城镇市国土局、规划局、建委,将通过建立和完善现有职能机构,或建立“绿色通道”的形式,承接管理权限下放的职能;通过“派驻人员或专人负责指导”等形式,保证业务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在13号文件中,对21+2个市级示范城镇,在用地审批方面,也将创造条件,给予优先办理。
七、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面。由于我市财力有限,依靠财政资金只能解决部分小城镇建设问题。只能按照先省级、再市级、后一般乡镇的顺序,逐步延伸市、区城市维护建设覆盖领域。对于省级示范城镇的重大项目,可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对于市级示范城镇的重大项目可优先列入国、省、市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优先申报。一般乡镇的重大项目,先可同步申请相关专项资金。另外,在12号文件中,分别明确了市级医院与示范城镇卫生院建立共建对子,县(区)中小学与示范城镇建立联办对子,鼓励建立文体活动场所,大力发展文化事业等事项。
八、以创新方式培育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市场方面。
一是我市商务局是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行业管理和指导部门。近年来,通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超对接”、电子商务进农村等工作的开展,持续对农村商贸流通业的发展进行扶持和引导,在提升农村商业业态、促进农村物流发展、确保农村商品质量、提高农村流通效率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下一步将对设立跨部门的合作机构,作为发展农村地区商业的主要责任部门进行研究,成立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农委、建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商业发展管理办公室,以加强农村地区商业发展的推进力度。
二是我市通过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目前全地区已建设县级配送中心8个,达标农家店2713个,其中日用品农家店2432个,农资店281个。覆盖了全地区91个乡(镇、街道、开发区),1456个行政村。下一步将在农村大力发展连锁商业模式,根据农村的人口数量和消费需求,建设规模较小、商品齐全、购物方便、功能多样的小型便民商业设施将更适合在农村地区发展。通过建设分布合理、物流便捷的农村商品流通网络,降低农村商品物流成本,实现农村商业科学合理发展。
三是按照国家发布了《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我市相继与阿里巴巴集团、开犁网、云农场等企业开展合作,进入农村市场,搭建线上、线下平台,帮助农村居民通过互联网直接采购、销售生产、生活所需物资,满足农村居民的日常需求。下一步,将继续大力度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引进更多的大型、现代化流通企业开发农村市场,发展农村商贸流通业。
四是根据国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农村地区可通过农村宅基地“建新拆旧”办法,建设农村新居,促进农民住房改造,也可通过城市开发建设中,预留土地建设回迁区的办法,改善农民居住条件。目前,我市的4个省级示范城镇和部分市级示范城镇都实现了农民居住条件的改善。下一步,我市将对已建成的农民集中区,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创造农村商业繁荣发展的有利条件。对未建成农民集中区的乡镇,将根据发展条件,加大农民新居或回迁区的建设力度,大力开展农村“六清”环境整治工程,提升农民居住环境,积极培育农村市场。
(联系人:市发改委城镇处 刘卫光 电话:0432-62049671)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17日
抄送: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