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 三、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四、各处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
(一)文件信息审查程序。各处(室)承办人在起草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在拟文单上提出意见,处室负责人阅审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定签发,由承办人交办公室统一发布;
(二)文件以外信息审查程序。在发改委网页或政务公开网站及其它媒体发布的政府信息,由各处室的承办人拟定信息稿件,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委领导审定签发,由承办人交办公室统一发布;
信息审查时,对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方面存在异议时,可提交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讨论后作出决定,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可提交委保密委员会确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人员(处室审查人、办公室审查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三)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四)是否涉密;
(五)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七、我委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我委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由承办处室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同意后予以公开。 八、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再予以公开。 九、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所在处(室)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