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吉林市实行政府定价的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吉市发改收管发〔2019〕83号
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发改局:
为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的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吉省价收〔2017〕245号)精神,依据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编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按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对我省行政事业收费目录清单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吉财税〔2019〕475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吉林市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吉省价收〔2018〕132号)规定,现将清理规范后吉林市实行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一、目录清单中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应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文件依据执行。
二、目录清单之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政府定价目录进行适时更新。
四、原吉林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吉市价发〔2017〕64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市实行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