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第9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市发改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委托咨询评估: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项目节能报告。
采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机构,可同时承担项目申请报告评估、资金申请报告评估、政府决策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划评估、研究课题评估等其他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事项。
第三条 申请成为承担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进行告知性备案,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经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或吉林省工程咨询协会评价,具备相关资质(资格)、资信条件。
(三)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获得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2人。
(四)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经营场所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并且已申报入驻吉林省投资项目网上中介超市的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市发改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对自愿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比选,按照评分标准量化打分,依据排名从高到低择优确定“短名单”,并达到各专业所要选取的数量为止。
第五条 市发改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咨询评估年度工作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接受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委托机构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出具评估意见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七条 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经市发改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可以通过招标、采购或指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第八条 咨询评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原则。咨询评估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法规政策。
(二)公正原则。咨询评估实行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尊重客观实际,坚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
(三)优质原则。咨询评估为规范投资决策行为、加强项目投资控制提供科学依据和优质的咨询服务。
(四)高效原则。咨询评估注重时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咨询评估时间。
第二章 咨询评估程序及时限
第九条 项目咨询评估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报送规定的申报材料。
(二)市发改委对申报材料进行有效性和完整性审核,主要包括:
1.是否属于市发改委审批、核准的项目范围;
2.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
3.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要求;
4.拟评估报告或设计文件是否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5.委托评估项目的相关前置审批要件是否齐全。
申报材料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及时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一次告知需要依法申报的全部材料。
(三)市发改委向本办法第四条确定的咨询评估机构下达《委托书》,对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四)咨询评估机构接到《委托书》后,组织对评审文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进行评审。否则向市发改委报告,由市发改委通知建设单位修改补充相关文件及材料,直至初审通过。
(五)咨询评估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按照利害回避原则,成立由相关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组。专家人数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及实际需要确定,重大项目应当适当增加主导专业评审专家人数。评估机构在召开评审会议3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评审文件等材料送至各位专家,必要时组织现场踏勘。
(六)咨询评估机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邀请市发改委、行业主管等部门现场监督和指导,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对申报文件和材料审核,广泛听取专家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七)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会同编制单位修改完善报审文件和材料,并送咨询评估机构书面确认。
(八)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估意见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按规定时限报送市发改委。
第十条 咨询评估时限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后,初步设计审查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查意见报告,其他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意见报告(不含编制单位完善、修正文本时间);对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发改委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第十一条 评估内容和评估重点
评估机构应根据不同类别的评估事项,分别确定评估内容和评估重点。
对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应重点论证项目建设是否必要,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宏观经济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项目选址、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土地利用及移民征拆方案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对公众利益是否会产生重大影响,投资估算或概算数额、资金来源是否合理,能否满足项目建设和运营需要。
对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应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重点论述项目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章 咨询评估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咨询评估费由市发改委承担,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是咨询评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方式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建立“短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活动都应当在吉林市开展,咨询机构应当在吉林市具有满足咨询评估工作的固定场所。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对入选的评估机构,不平均分配任务,分专业和服务质量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
第十六条 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与同一事项编制单位、审查单位、业主单位存在重大关联关系。
第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任务后,应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在咨询评估过程中,要及时向市发改委报告评审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市发改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应在规定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第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场所、评审及复核、档案、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库,优化评审工作流程,保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不断提高评审的水平和质量。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要求或质量低劣的评估意见报告,市发改委可按照《咨询评估合同》约定,退回咨询评估机构重新评审。出现两次及以上质量低劣评估意见报告情况的,将半年时间暂停委托评估评审,咨询评估机构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对评估意见报告有不接受意见或认为评估意见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可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说明或申请对评估意见报告进行再评审,市发改委认为确有必要再评审的,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业主单位和咨询评估机构。决定进行再评审的项目,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再评审后的评估意见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咨询评估意见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纪检组负责对委内咨询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受理相关举报并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委纪检组受理对咨询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问题进行核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改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咨询评估意见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咨询评估委托任务;
(四)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任务;
(五)未在专业资信许可范围内从事咨询评估业务;
(六)收受贿赂、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
(七)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对评估机构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3年内不得参与市发改委委托的咨询评估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委对评估机构存在第二十四条行为的建立信用记录,作为动态调整评估机构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服务期满时,市发改委将对上一个服务期咨询评估单位进行考评,排位最后的1家单位不允许参加下次申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2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建设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吉市发改投资发〔2017〕3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