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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18-05990
分  类: 政府采购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25日
标      题: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采购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的方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5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18-05990 分  类: 政府采购 ; 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25日
标      题: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采购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的方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5日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采购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的方案

    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第9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等文件要求,经委党组研究决定,制定采购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机构方案如下。

  一、咨询评估范围

  根据市发改委业务工作需要,采购以下投资咨询评估事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咨询评估;

  (三)项目节能报告咨询评估;

  采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机构,可同时承担项目申请报告评估、资金申请报告评估、政府决策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划评估、研究课题评估等其他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事项。

  二、咨询评估机构选取

  市发改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对自愿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比选,按照评分标准量化打分,依据排名从高到低择优确定“短名单”,并达到各类别所要选取的数量为止,原则上每3年对入库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考评及调整。分三类确定“短名单”数量:

  (一)选取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机构6家。

  (二)选取初步设计及概算咨询评估机构5家。

  (三)选取项目节能报告咨询评估机构4家。

  每个咨询评估机构可以兼报以上不同类别,根据每个类别所需评价咨询机构数量择优选取。

  如“短名单”内的投资咨询评估机构服务范围和服务能力等不能满足咨询评估业务要求的,则在“短名单”外另行选取。

  三、咨询评估机构报名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进行告知性备案,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为保障服务质量,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吉林省内工作的人员数量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的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获得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4人。

  (三)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经营场所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并且已申报入驻吉林省投资项目网上中介超市的单位。

  (四)申报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估的必须在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名单之内(吉发改环资〔2018〕298号)。

  (五)申报参加此次采购的单位,其下属单位不得申报同业务或同专业的采购。

  (六)市发改委对上一个服务期5家咨询评估单位进行考评,排位最后的1家单位不允许参加这次申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咨询评估机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单位法人的申请文件;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告知性备案截图;申请入驻吉林省投资项目网上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表”;所申报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及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机构全部注册咨询工程师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咨询评估服务方案。从专业技术人员投入、评估评审会场地、会议组织、评估报告形成、完成时间保障等方面,制定咨询评估服务方案,满足采购招标人服务需求。

  (三)咨询评估主要业绩。根据申请专业类别,提供近3年(2016-2018)完成的合格咨询评估业绩,每个申报领域评估业绩不少于5项。每个评估业绩材料包括:评估业绩目录、委托合同或委托书、咨询评估报告、所咨询评估项目正式文本、委托单位批复文件复印件,每个申报材料一式5份。

  五、咨询评估取费标准

  咨询评估费包括咨询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投资咨询评估的所有费用,具体取费标准如下: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申请报告,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评审费用标准为每项2.5万元;投资估算或概算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评审费用标准为每项2万元。

  (二)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费用标准为每项2万元。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评审费用标准为每项1.5万元。

  (四)其他投资咨询评估服务价格标准根据项目或事项特点另行商定。

  六、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一)市发改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活动都应当在吉林市开展,咨询机构应当在吉林市具有满足咨询评估工作的固定场所。

  (二)市发改委对入选的评估机构,不平均分配任务,分专业和服务质量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

  (三)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与同一事项编制单位、审查单位、业主单位存在重大关联关系。

  (四)咨询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任务后,应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在咨询评估过程中,要及时向市发改委报告评审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市发改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应在规定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五)对不符合要求或质量低劣的评估意见报告,市发改委可按照《咨询评估合同》约定,退回咨询评估机构重新评审,严重的可撤销评估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损失由其自行负责。

  (六)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擅自提价,多收评审费用,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七)市发改委受理对咨询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上报上级机关进行处理或纳入信用信息体系采取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