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19-08440 |
分 类: | 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9年12月27日 |
标 题: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发改价管发〔2019〕135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27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19-08440 | 分 类: | 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9年12月27日 |
标 题: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发改价管发〔2019〕135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12月27日 |
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
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
吉市发改价管发〔2019〕13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原吉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91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92号)等有关规定,经履行价格听证会及法定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
吉林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原吉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91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天然气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通过使用城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配送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管道燃气。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给终端用户的价格。包括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和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
第二条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综合购进价格调整直接影响我市天然气供气成本变动,需要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销售价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四条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应严格遵守当期的国家和省宏观政策规定;遵循共同负担,兼顾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
第五条 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是指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随综合购进价格变动方向一致的价格调整。
第六条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构成及核定办法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综合购进价格和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两部分构成。综合购进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为满足城市用气需求,采购各类气源的加权平均价格。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以下简称配气价格)是指燃气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环节的价格。
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调整,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具体核定办法按《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92号)执行。
配气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管道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对实行初始配气价格的新企业,设计达产期后,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调整配气价格。
第七条 城镇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随综合购进价格联动条件和周期。
在一个周期内,保持配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当综合购进价格累计变动达到或超过基期水平5%时,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在基础销售价格(即第一阶梯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核加(减)联动价格。各阶梯销售价格按国家和省规定1:1.2:1.5确定。非居民用天然气在基期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核加(减)联动价格。
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不少于一个年度,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不少于三个月。周期内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累计变动未达到基期水平5%时,变动幅度持续累计计算,当达到或超过基期水平5%时,启动联动机制。
第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可依据综合购进价格变化情况,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联动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企业申请启动联动机制,也可依据天然气社会平均综合购进价格变化情况直接启动联动机制。
第九条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随购进价格联动程序。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联动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按照听证会通过的联动办法直接组织实施。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联动时,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可采取座谈会、书面调查等形式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家和省调整气源价格的政策文件后,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成本)调查测算,成本监审、征求意见、集体审议和形成决策建议等工作。由于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完成的最后时限。
第十一条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执行时间,自价格主管部门发文规定日期起执行。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执行时间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联动后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媒体或网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为保证价格联动顺利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对于燃气经营企业拒不配合,无法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导致联动机制无法实施的,其后果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当国内(或本地区)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情况时,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暂停、延迟启动价格联动,或缩小价格调整幅度。特殊情况解除后,恢复实施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