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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20-07786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03日
标      题: 关于对托育机构和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价格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发改价管发〔2020〕20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18XJ/2020-07786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03日
标      题: 关于对托育机构和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价格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发改价管发〔2020〕20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03日

关于对托育机构和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价格支持政策的通知

   

  吉市发改价管发〔2020〕20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开发区经发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支持政策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090号)和《关于对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实行支持政策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091号)规定,为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和托育机构稳步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二、盲人创办的按摩院及残疾人创办的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残疾人利用民用住宅在社区经营的食杂店、修理店、干洗店等,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类价格执行。

  三、以上价格政策自202011日起执行。各相关企业要主动服务,做好宣传工作,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