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20-07768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0年04月20日 |
标 题: | 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发改价调联发〔2020〕28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4月20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20-07768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0年04月20日 |
标 题: | 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发改价调联发〔2020〕28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4月20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4月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落实国家、省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要求,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将落实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扩大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在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纳入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二、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在2020年3月至6月期间,根据国家、省要求调整补贴标准测算方法,补贴标准提高1倍。经测算,2020年3月份,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城市孤儿、城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74元/人;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孤儿、农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价格临时补贴标准50元/人。
以后各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将在指数公布后,通过提示函形式通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
三、明确增支资金渠道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提高补贴标准1倍部分的增支资金和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的增支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补助60%,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余增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增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责任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拟定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提示函,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办法和资金保障等相关事项,务必做到在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将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按规定及时做好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安排;
民政部门负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统计及补贴资金的发放,同步做好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的审核及补贴资金的发放;
人社部门负责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的统计及补贴资金的发放,同步做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审核及补贴资金的发放;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审核及补贴资金的发放;
国家统计局吉林市调查队及时提供价格指数数据支持,负责通报省、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食品类价格指数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情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思维,抓紧组织落实相关措施,切实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落到实处,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价格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统计发放情况,各(县)市、市直有关部门每月5日前将发放情况报市价格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邮箱:zhc5077@126.com),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市民政局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吉林市调查队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