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20-07745 |
分 类: | 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0年04月22日 |
标 题: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发改价管发〔2020〕29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4月22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18XJ/2020-07745 | 分 类: | 价格调控与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0年04月22日 |
标 题: |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发改价管发〔2020〕29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4月22日 |
吉市发改价管发〔2020〕29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0〕14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吉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2.90元下调至2.86元(含增值税,下同)。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吉林城市燃气分公司和吉林元通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2.83元下调至2.79元。
二、其他要求
(一)对化肥等涉农生产和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燃气企业在协商具体价格时要适当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
(二)各燃气企业要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红利,每月向市发改委备案。
(三)其他规定仍按原市物价局《关于落实国家和省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价发〔2017〕68号)执行。
(四)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密切关注社会反映,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我市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
三、实施时间
上述措施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6月30日。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