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发改收费联〔2020〕428号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生态恢复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成本调查结果和征收、使用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取对象及范围
1.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2.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3.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1.草地类自然保护区每平方米收取4.50元。
2.其他天然草场每平方米收取2.70元。
3.人工草地及改良草场每平方米收取5.40元。
三、草原植被恢复费的管理及使用
1.草原植被恢复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在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前,应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手续,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2.草原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专项用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多收、减收、缓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期限
本通知执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执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按照有关程序重新审定收费标准。《关于吉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7〕25号),《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7〕133号)附件3同时废止。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