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8年本)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8年本)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本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本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吉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jlcity.gov.cn)、本行政机关网站(http://fgw.jlcity.gov.cn)查阅,还可以在吉林市档案馆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地址:吉林市吉林大街68号,吉林市档案馆1楼)和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电话:64820114)进行现场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涉及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如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以及其他应该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开和本行政机关查阅公开三种形式。
市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电话:64677500;本行政机关查阅公开的机构: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松江中路65号市政府院内), 查阅电话:0432-62048311;查阅时间均为: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00)。
(三)公开时限。本行政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除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行政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受理处室: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松江中路65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2-62048311 0432-64820086
传真电话:0432-64820086
邮政编码:132011
电子信箱:jlsfgwspb@163.com
(三)提出申请。
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吉林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指定网站上下载。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行政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四)递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行政机关当面填写并递交《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网站申请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五)受理申请。
1.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行政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受理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有效身份证明属实的申请即时登记并出具《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申请受理单》。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
3.答复
根据申请内容,本机关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若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根据《条例》,本机关可以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具体答复方式: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直接答复所申请的公开内容。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省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电话:0432-62048756)、监督机关(64820110)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64820114)举报。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