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0200MB17140993/2025-07381 |
| 分 类: | 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 ; 其它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成文日期: | 2025年10月31日 |
| 标 题: | 2025年度吉林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招标公告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5年10月31日 |
| 索 引 号: | 1120200MB17140993/2025-07381 | 分 类: | 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 ; 其它 |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10月31日 |
| 标 题: | 2025年度吉林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招标公告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10月31日 |
2025年度吉林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896号-FW01
中吉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2025年度吉林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896号-FW01
采 购 人: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购代理机构:中吉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35
第四章 服务要求 52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4
第六章 投标文件部分格式 6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2025年度吉林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1月2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896号-FW01;
2.项目名称:2025年度吉林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2,000,000.00元(人民币);
5.招标内容:房建、市政施工图审查服务,具体详见服务要求;
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
8.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9.服务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其他相关标准的合格要求;
10.服务地点:吉林市;
1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2.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
13.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3)《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4)《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5)《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6)《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7)《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8)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申请人需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并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的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规定的扶持政策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如为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如为分支机构,须具备总公司针对该项目的授权),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
3.2投标人须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审查(含消防、人防、气象审查)二类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二类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3拟派出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审查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市政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
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5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6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
3.7投标人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
3.8投标人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9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1月07日16:00止;
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3.方式:网上下载,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4.售价:¥0.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11月2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逾期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拟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首先在“政采云”平台上免费进行供应商注册(“政采云”供应商注册流程: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注册后可在“政采云”平台免费自行下载招标文件(下载地址:https://www.zcygov.cn;下载招标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登录账号-我的工作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文件”);
2.本项目采取资格后审,供应商根据免费下载的招标文件内容决定是否参与投标,如确定参与投标,须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式缴存或提交投标保证金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3.对招标文件有质疑或需要澄清的应以书面材料提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根据各供应商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口头提交的问题不予答复;
4.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及吉林安信CA驱动下载地址:https://customer.zcygov.cn/CA-driver-download?utm=web-login-front.52cebfa2.0.0.04df4040034511edaac705fda12edb43),并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开启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
5.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招标文件进行制作,制作投标文件时需要完成CA与账号的绑定。未办理CA的供应商,请先免费申请CA(CA申请流程:http://www.anxinca.com/kehu/zcy/kh-zcy-zsshenqing.html;选择“吉林省公共资源-供应商”后按具体操作流程办理),并完成CA与账号绑定(CA绑定政采云平台流程:我的工作台-系统管理-CA管理-CA绑定与解绑;安信CA的安装要确保《电子签章》,《安信CA签名工具https版》这两个程序以管理员身份运行后再进行绑定以及签章操作,安信CA客服电话:0431-85177688);
6.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
7.当供应商的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预算金额、最高限价)该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8.本项目公告在吉林省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布(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东局子街松江东路7号
联系方式:侯文捷0432-6998504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吉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维昌街28号阳光广场C座九楼
联系方式:滕丽元、奚杨0432-621189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滕丽元、奚杨
联系电话:0432-62118999
监督部门: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采购人 |
名称: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东局子街松江东路7号 联系方式:侯文捷0432-69985042 |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中吉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维昌街28号阳光广场C座九楼 联系方式:滕丽元、奚杨0432-62118999 |
|
1.1.4 |
项目名称及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2025年度吉林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896号-FW01 |
|
1.1.5 |
服务地点 |
吉林市。 |
|
l.2.1 |
资金来源 及比例 |
财政资金,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内容 |
房建、市政施工图审查服务,具体详见服务要求。 |
|
1.3.2 |
服务时间 |
合同签订后一年。 |
|
1.3.3 |
服务标准 |
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其他相关标准的合格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2)《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3)《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4)《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5)《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6)《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7)《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8)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申请人需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并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的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规定的扶持政策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如为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如为分支机构,须具备总公司针对该项目的授权),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 3.2投标人须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审查(含消防、人防、气象审查)二类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二类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3拟派出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审查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市政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 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5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6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 3.7投标人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 3.8投标人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9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禁止有隶属关系或相关联企业同时投标。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费用自理。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提交并按照招标公告中载明的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如提出质疑,则须以书面形式向中吉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 |
|
1.10.3 |
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注:采购代理机构将上述内容以带有编号的补遗文件发送到政府采购云平台答疑文件中,各供应商须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答疑文件处自行下载。如果供应商未在上述答疑文件中收到相应文件,请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否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
|
1.12 |
偏离 |
对招标文件的服务要求条款允许正偏离(满足用户单位的正向需求)、不允许负偏离。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5年11月2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时间:24小时以内。 形式:本项目所有修改文件均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招投标系统”中发布,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查阅下载所导致的对本项目有关文件理解错误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时间:24小时以内。 形式:本项目所有修改文件均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招投标系统”中发布,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查阅下载所导致的对本项目有关文件理解错误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供应商的下列资质证明文件的扫描件随投标文件同时上传: 1、投标人如为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如为分支机构,须具备总公司针对该项目的授权),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审查(含消防、人防、气象审查)二类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二类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拟派出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审查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市政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按第六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中第7项投标单位资格证明文件格式填写);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按第六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中第7项投标单位资格证明文件格式填写); 6、2022年至今类似项目经验业绩证明文件(如有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包括:项目名称、签约时间、中标金额和双方签字并盖章)否则该项业绩视为无效; 7、信誉要求: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 (5)投标人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 (6)投标单位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投标文件内(1)-(6)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 8、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或投标保函; 9、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传递交的按无效投标处理,由此引发的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为90日历天(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算起)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形式: 1、银行电汇或转账; 2、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必须递交2联和3联)、银行本票; 3、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请各投标人优先使用第1种投标保证金形式。(以上投标保证金形式必须从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肆万元整 其他要求:保证金请在投标截止时间48小时前完成缴纳,如开标前一天遇有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请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前一天交付到账。 保证金交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行 账户名称:中吉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2001617036059667788 联系电话:0432-62681880 注:供应商应在汇款时认真核对收款单位、开户行名称、账号准确无误,确保保证金按时到账,否则后果自负。 以保函形式出具的请在开标截止时间48小时前(遇有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请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前一天)将保函彩色复印件发送至招标代理公司邮箱394146558@qq.com,否则后果自负。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以上相关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初步评审不通过不再进入详细评审,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3.5.2 |
财务状况的 要求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按第六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中第7项投标单位资格证明文件格式填写)。 |
|
3.5.4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近三年(2022年至今)。 |
|
3.7.3 |
电子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 |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标准制作,签字或盖章应清晰,易于识别,要求签字盖章处必须签字盖章,严禁代签和仿造行为。电子版投标文件加盖的公章处盖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加盖电子个人签名,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公章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
|
3.7.4 |
投标文件上传 |
1、供应商需在开标前将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的加密文件上传到政府采购云平台; 2、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完整版需在“商务文件”处上传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3、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暗标)需在“技术文件”处上传。 |
|
4.2.1 |
供应商上传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
2025年11月20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
|
4.2.2 |
供应商上传提交投标文件的平台 |
1、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直接上传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2、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如采用银行保函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可查询保函的平台和方法。 3、逾期未上传提交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返还,请供应商自行做好备份工作。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0人,专家组成5人; 评标委员会确定方式由采购人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评标委员会推荐初步评审合格,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 |
|
7.7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
l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0.1 |
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 |
预算金额:2,000,000.00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施工图审查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吉建联发〔2018〕36号文件标准的80%。 注:当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预算金额、最高限价)该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
|
10.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本项目招标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中标人支付。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计算方法为:中标金额×1.4%。 |
|
10.3 |
低于成本报价 |
依据财政部第87号令第60条: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所投标的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小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约20分钟)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完成。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服务要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供应商拟低价投标的,请事先做好书面说明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备用(一般含如下内容:1.成本构成。包含原材料成本、人工费用、施工设施设备、运输、税收等。2.较其他投标申请人能支撑自己报更低价格优势的说明等)。 |
|
10.4 |
供应商代表出席开标会 |
采购人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网上开标会。 |
|
10.5 |
付款方式 |
双方合同约定。 |
|
10.6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是。 |
|
10.7 |
供应商废标 说明 |
1、供应商需在开标前将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的加密文件上传到政府采购云平台。 2、开标时,供应商需用生成最终投标文件所使用的ca锁,以防签到、解密失败。 3、清标系统中,如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均视为废标。 4、供应商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前,请严格按照评分办法中所要求的证明证件进行诚信库的完善,比如企业信息,业绩信息,人员信息等诚信库信息。 开评标过程中如因上述原因导致废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 |
|
10.8 |
电子招投标相关说明 |
本次招标实行不见面开标,具体要求如下: (1)投标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 “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 (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 ,并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吉林市“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 (2)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 (CA 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交易平台上的 CA 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文件的提交。完成 CA 数字证书办理预计7日左右,投标人只需办理其中一家CA数字证书及签章,建议各投标人抓紧时间办理。(具体办理流程请致电当地财政局) (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投标供应商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 CA 数字证书并使用有效的 CA 数字证书参与整个招标活动。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上传、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递交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政采云”平台将予以拒收。 (4)CA证书在线解密:供应商投标时,需携带制作投标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 登录“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未能按要求进行解密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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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技术部分采用 “暗标”评审方式 |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暗标标准编制,否则出现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 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 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 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 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不作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符号;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 4.排板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号;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图、表部分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 5.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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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公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最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为准。 2、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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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须知正文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本次招标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
1.1.2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服务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投标人(供应商、投标单位):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服务时间和服务标准
1.3.1招标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服务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要求,同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在上传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和3.1.1项。
以上各款关于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要求均须提供中文文本,否则无效,供应商应按《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规定提交。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款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6)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1)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3)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4)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6保密和披露
1.6.1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2采购人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
1.6.3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并且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1.7语言文字
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部分供应商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获取的相关情况,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0.2供应商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1.11.1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格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中标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技术文件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服务要求
(5)合同条款及格式
(6)投标文件部分格式
(7)附件。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2.2.1款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采购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3.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而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包括答疑会纪要)。供应商都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回复并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
2.3.4为使供应商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含)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公告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并以补遗文件形式发送到政府采购云平台答疑文件中,向所有潜在供应商发出供应商须在供应商系统中自行下载答疑文件。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是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具有合格的投标资格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是能够证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所有复印件为加盖公章鲜章的彩色复印件原件,标书内附其扫描件。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供应商应提交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规定的全部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证明材料,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1.3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供应商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投标报价明细表。
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明细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采购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货币: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3.2.6供应商应一次性报出投标标的的总价,每种标的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3.2.7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3.2.8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和唯一依据。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补遗文件形式发送到政府采购云平台答疑文件中,向所有潜在供应商发出供应商须在供应商系统中自行下载答疑文件。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函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除因处理质疑、投诉等原因外,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者转为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供应商被质疑、投诉的,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处理。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
(3)经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符合“6.3.4审查供应商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情形的;
(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投标文件格式》及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信誉等要求。
3.5.1“供应商基本情况”应附有效的营业执照。
3.5.2“公司财务状况”指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按第六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中第7项投标单位资格证明文件格式填写)。
3.5.3“供应商的信誉情况”应附(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4)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5)投标人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6)投标单位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投标文件内(1)-(6)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款至第3.5.3款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供应商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及本章条款要求进行编写,否则均视为无效投标情形,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商务条款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时间、投标有效期、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1)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标准制作,签字或盖章应清晰,易于识别,要求签字盖章处必须签字盖章,严禁代签和仿造行为。电子版投标文件加盖的公章处盖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加盖电子个人签名,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公章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1)供应商需在开标前将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的加密文件上传到政府采购云平台。
(2)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完整版需在“商务文件”处上传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3)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暗标)需在“技术文件”处上传。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保密
投标文件应独立制作,供应商需在开标前将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生成的加密文件上传到政府采购云平台。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供应商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上传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供应商上传提交投标文件的平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首次招标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将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出现本款前述情形的,可按本须知正文第11款的规定办理。
4.2.5采购人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将给予废标、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同时有权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1)虚假的资料。
(2)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供应商上传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址、地点公开开标。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电子开标会,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以备审查(不符合以上要求按废标处理)。
5.2开标程序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开标前,由监督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情况并记录。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查看并公布投标报名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供应商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的开标记录,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报价、服务期限、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内容;并在开标后由供应商代表、采购人或者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5)开标结束。
5.3开标质疑
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异议,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如当场未提出,过后不予受理。
5.4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未上传的;
(2)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上传的投标文件签署、盖章不一致的情形;
(5)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文件无效、缺失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6)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7)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情形;
(8)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9)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无效,做废标处理。
5.5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宣布本项目废标:
(1)服务时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首次招标废标后将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出现本款情形的,可按本须知第11款的规定处理。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设立评标委员会主任的,评标委员会主任由专家担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具体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负责完成评标的全过程直至评定预中标供应商。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评标过程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按照本章及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本章及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审查是否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最高投标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
6.3.4审查供应商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供应商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将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错、漏之处相同的
(2)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一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供应商公章的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
(7)一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供应商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予代理人签名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8)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9)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0)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
(11)电子招投标时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机器制作码或创建标识码一致的;
(12)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13)《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14)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6.3.5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资格性)进行审查: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个供应商提交的商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商务(供应商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3.6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符合性)进行审查:
6.3.6.1对于商务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将审查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是否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格式及内容、条款、技术规格及要求等都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6.3.6.2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格式及内容、条款、技术规格及要求等如实进行响应,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6.3.7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服务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和保留,将作废标处理:
(1)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所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无效、缺失、漏项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签署或盖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存在明显雷同响应、响应内容与证明资料不一致、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虚假描述的;
(5)投标文件技术规格、标准和技术参数与文件中证明材料不符合及不响应的;
(6)投标文件载明的服务方式、检验方法和标准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7)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6.3.8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6.3.9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6.3.10投标报价的审查:评标委员会将对商务审查、技术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和累加上的错误或前后不一致的,按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6.3.11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除按招标文件规定予以公开的评标结果外,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6.3.12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澄清细微偏离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集体决定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限内(在评标结束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须提交签字人身份证件并与投标文件签字人一致)并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
6.3.13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将按不同供应商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也相同的,按技术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排列。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最低的同品牌供应商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得分且投标报价也相同的,按技术标评审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
6.3.14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供应商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7.2评标结果异议
供应商认为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以及经采购人考察中标候选人提供中标服务的技术标准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采购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7.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采购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供应商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采购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标准,未规定的不予经济补偿。
7.7履约保证金
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供应商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中标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7.1款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签订合同
7.8.1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规定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供应商在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预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之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放弃中标的,按本条规定处理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供应商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采购人只负责评标组织工作,不参加评标。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重新招标及采购方式变更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如果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2)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如果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如果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不得直接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人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单一来源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先做废标处理,然后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前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2.质疑
12.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及有关事项有质疑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将书面质疑送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质疑应在质疑期内送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视其质疑为无效,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招标公告中的采购人信息或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2.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通知质疑供应商领取书面回复和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但回复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12.4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若质疑内容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应明确告知质疑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或协调采购人答复质疑供应商。
12.5供应商质疑应当按照(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
13投诉
13.1已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答复内容不满意或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3.2投诉应当按照(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否则监督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13.3供应商投诉事项必须与质疑事项保持一致,不得超出质疑事项范围。
13.4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抄送有关单位进行质证,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13.5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验收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第三章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一)
初步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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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合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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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形式评审标 准 |
技术暗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9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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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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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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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编制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编制,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为合格;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编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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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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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评审因素都合格为形式评审合格,有一项不合格为废标。评审结论为废标的评委人数超过半数则该投标文件为废标,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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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资格评审标 准 |
营业执照 |
投标人如为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如为分支机构,须具备总公司针对该项目的授权),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标书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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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明 |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审查(含消防、人防、气象审查)二类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二类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标书内附资质证明复印件且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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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拟派出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审查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市政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 标书内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证书及近一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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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 |
供应商应符合中小企业,请根据要求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 投标文件内附《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供应商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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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按第六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中第7项投标单位资格证明文件格式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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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要求 |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 (5)投标人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 (6)投标单位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投标文件内(1)-(6)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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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按第六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中第7项投标单位资格证明文件格式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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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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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评审因素都合格为资格评审合格,有一项不合格为废标。评审结论为废标的评委人数超过半数则该投标文件为废标,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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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对招标文件的服务要求条款允许正偏离(满足用户单位的正向需求)、不允许负偏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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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限 |
合同签订后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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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标准 |
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其他相关标准的合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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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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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的规定,有缴纳凭证加盖公章或财务章【要求清晰可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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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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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标准要求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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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价格 |
1. 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 2. 不低于成本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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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评审因素都合格为响应性评审合格,有一项不合格为废标。评审结论为废标的评委人数超过半数则该投标文件为废标,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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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初步评审为合格制评审,没有通过合格评审的投标人不进入下步详细评审。当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请投标人特别注意:投标人应提交作为评标依据的文件材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加盖投标人公章、有效签署,否则,将是投标人的风险。
详细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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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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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技术部分(暗标):30分 商务部分:70分(包含投标报价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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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为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最低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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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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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 |
技术部分 |
总体服务方案及配套措施 (14分) |
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总体服务方案及配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审查范围、审查内容; 2.审查依据、审查工作目标; 3.服务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 4.服务说明和方案; 5.保证审查质量及工期所采取的措施; 6.服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7.协助施工图审查文件备案服务保证措施等。 对以上七项方案进行阐述,每提供一小项内容完善且无缺失的方案得2分,方案有缺失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14分。 (缺失是指:未完全按照采购需求展开阐述,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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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体系和控制措施 (8分) |
针对本项目提供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组织和人员管理机制、职能分工; 2.质量保障体系; 3.质量保障措施; 4.质量控制重难点分析等; 对以上四项方案进行阐述,每提供一小项内容完善且无缺失的方案得2分,方案有缺失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8分。 (缺失是指:未完全按照采购需求展开阐述,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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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方案 (8分) |
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应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应急机构设置; 2.应急响应时间; 3.应急流程; 4.应急措施等。 以上四项方案进行阐述,每提供一小项内容完善且无缺失的方案得2分,方案有缺失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8分。 (缺失是指:未完全按照采购需求展开阐述,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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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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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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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得分 (10分) |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100。 (评标基准价为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最低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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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 (20分) |
投标人2022年至今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类审查业绩,每有一项加2分,满分10分; 投标人2022年至今具有市政工程类审查业绩,每有一项加2分,满分10分; (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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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业绩 (10分) |
项目负责人2022年至今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加2分,满分10分; (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内须体现项目负责人的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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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人员资历 (20分) |
除项目负责人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证书或国家注册类证书(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的,每有1名得2分,满分20分;无不得分。(注:须附人员相关证书及近一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及聘用合同且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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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保障 (10分) |
服务保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针对此项目提供给招标人的服务承诺、合理化建议、保密措施、服务响应时间等,每提供一小项内容完善且无缺失得2.5分,有缺失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10分。 (缺失是指:未完全按照采购需求展开阐述,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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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所有评委对某个合格投标人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2)对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进行排序,得分高者为预中标人;
(3)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价格因素并不作为中标的唯一依据。
评标办法正文
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
一、评标程序
(一)组成评标委员会
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市的相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 5 人组成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为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荐一名评委担任评委会主任,负责评标全面工作。
(二)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三)评标工作
评标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择优推荐、规范合法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分为资格性评审、符合性评审和详细评审三个步骤。
1资格性评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符合性评审。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无效。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符合性评审。评委会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入详细评审。有一项不符合的,投标无效。
3.详细评审。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委依据评标办法分别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赋分。如果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则采购人重新招标。
(四)询标(必要时)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需要澄清的问题,采用在线询标方式进行。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
5.1汇总各评委得分,投标供应商最终得分按各位评委打分平均值计取,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按车辆状况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列。仍相同的按节能环保得分、驾驶人员得分的优先级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由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人。
5.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5.3本次招标活动对于满足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供应商按照下列相关规定的扶持政策执行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项目,不涉及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本条款中(1)和(2)两种价格扣除规则不得同时适用。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第1条相同的相关扶持政策。
3、《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第1条相同的相关扶持政策。
4、同时属于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1)给予投标报价得分的3%的加分,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分加分。
(2)对于技术评分项目,给予技术评分得分的3%的加分。
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规定,《采购需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
6、《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1)给予投标报价得分的3%的加分,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分加分。
(2)对于技术评分项目,给予技术评分得分的3%的加分。
7、投标产品同时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价格扣除比例不叠加。
8、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或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6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章 服务要求
一、服务要求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和目标: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实现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设计文件强制性条文的全面把控;对现行规范要求进行严格把关。
2、采购标的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循环特性:经审查的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省相关要求。
3、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年。
4、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方式:符合施工图审查内容: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消防安全性;
4)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5)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6)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包括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各专业的设计文件、技术文件(含勘察文件)等文件。
采用网上审图,审图单位交接的服务方式。
审查时限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上的规定。
5.采购标的标准:所有经审查的施工图纸均需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二、具体要求:
提供服务地点:吉林市
提供服务方式:中标人负责按要求提供服务成果。
三、其他要求:
1、投标人应对“服务要求”的所有服务事项响应,不可以只对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投标。每种服务事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如无特别说明,本次采购的服务所要求的服务成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现实政策要求,符合吉林市实际、并且恰当、可行。任何不法、不当或不可行,均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3、《服务需求及要求》中所提的服务内容只是投标人理解采购目的的参考,任何投标人都应当凭借自身的专业水平,充分、完整、准确的理解本服务的采购目的,依靠自身的专业能力提供完整、准确和最优的服务成果。
4、原则上公共财政承担首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和因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导致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需要重新进行审查的费用,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重新审查的费用。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此合同文本仅为通用参考合同文本,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双方将对商务、技术、承诺等内容签订更加详细的内容,采购人保留对合同条款修改的权利。)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合同书
需方:
供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除非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下列术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在合同中载明的合同各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构成合同的所有附件、附录和其他文件。
(2)“附件、附录”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供需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等的文件资料。
(3)“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4)“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承担的与供货和履行合同有关的辅助服务。
(5)“需方”指政府采购服务的使用单位。
(6)“供方”指按照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7)“第三方”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8)“日、天”均指日历天数。
(9)“工作日”指扣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2.适用范围:本合同条款仅适用 (项目名称)。
3.合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服务需求”及供方的投标文件。未尽事宜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4.合同价格、服务时间及服务地点、付款方式及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5.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6.保密条款
6.1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供需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7.合同的解释
7.1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7.2 本合同中以日(天)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7.3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8.伴随服务
8.1 供方应提供所服务项目服务手册、服务指南以及相关技术参考信息等。
8.2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需方不单独进行支付。
9.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的要求,供方提交的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中的相关文件,如果上述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0.履约延误
10.1 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服务。
10.2 如果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如果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和接受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或者需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接受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需方(或供方)在收到供方(或需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
11.误期赔偿
11.1 除本合同条款第16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11.2 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1.3 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11.4 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11.5 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2.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但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税费
14.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
14.2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4.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5.争议解决方式
15.1 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双方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书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种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仲裁(诉讼)的,在仲裁(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供方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采取了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需方的合法权益。
16.2 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
18.合同转让和分包:本合同不得转让或分包。
19.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20.适用法律: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1.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21.1 合同应用中文书写。供需双方所有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21.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3.其他
23.1 此合同文本仅为通用参考合同文本,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双方将对商务、技术、承诺等内容签订更加详细的内容,采购人保留对合同条款修改的权利。
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
(需方)需求的 (项目名称)经代理机构以编号为 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定 (供方)为中标供应商。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合同标的:
2.服务期限:
3.服务地点:
4.付款方式:
5.履约保证金
5.1 (如采购人要求)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需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成交总价款的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帐、现金或保函担保的方式提交。
5.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服务项目完成交付给需方之日止,予以退还(无利息)。供方若不能按需方要求的时间交付服务,需方有权没收供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向需方每日偿付货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赔偿金。
6.质量保证金
6.1 (如采购方要求)供方应向需方提交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成交总价款的 %)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 %,在货款中扣留。
6.2 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到期后转作质量保证金。
6.3 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到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期满之日止,扣除供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在质量保证期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如乙方不履行售后服务的有关义务,甲方有权没收质量保证金;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赔偿损失。
7.合同补充条款:
8.争议解决方式:供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 本合同书;
9.2 中标通知书;
9.3 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补遗文件;
9.4 供方的投标文件及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文件;
9.5 合同的其它附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10.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供需双方和相关机构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需方向 提请付款的凭证。
11.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在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2.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需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供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联 系 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条款仅供参考,最终以甲方提供的样本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为准。
第六章 投标文件部分格式
正/副本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目录
(格式自拟,目录要求详细准确)
(1)投标函
(采购人名称):
根据你方政府采购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为 招标文件,我方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 代表我方 (投标人的名称) ,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是真实的、有效的和准确的。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本项目的投标报价为: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施工图审查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吉建联发〔2018〕36号文件标准的 %。
2.如果我方中标,我们保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我方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文件同时提交。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承担履约责任。
5.我们已详细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的附件,我们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6.我们对招标文件关于时限、程序方面的规定没有异议,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参加投标活动。
7.我们同意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开标时间起遵循本投标书,并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中标。
8.我们如果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则你方可不予退还我们的投标保证金。
9.我们保证向你方提供你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10.我们完全理解你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11.本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时起 天内有效。
12.我方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将被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其他投标人、招标机构或者采购单位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机构或者采购单位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被评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订立合同,或者中标后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7)签订合同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8)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请投标人注意:投标函必须按规定有效签署和加盖公章。
(2)投标函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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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条款内容 |
约定内容 |
是否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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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负责人 |
1.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审查的项目负责人姓名: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的项目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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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服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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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服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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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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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分包 |
不允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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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投标有效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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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2、投标方基本情况一览表
|
投标人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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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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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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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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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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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相关体系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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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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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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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如为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企业(如为分支机构,须具备总公司针对该项目的授权),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开户信息、相关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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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4、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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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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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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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年 月 日
5、开标一览表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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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投标报价 |
投标保证金 |
服务期限 |
服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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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施工图审查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吉建联发〔2018〕36号文件标准的 %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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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盖公章):
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要求:
1.“开标一览表”用于开标时唱标使用。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对投标文件密封、标记的规定单独密封和标记,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2.“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应与投标文件中内容一致。如果“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与投标文件的其他相关内容不一致,则以“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为准。
3、“开标一览表”中各个栏目都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开标时,“开标一览表”的所有内容都不允许补充或者修改。
6、技术/服务响应及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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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招标文件条款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
偏离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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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有任何负偏离,则必须在该表中全部列明,否则将认为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的要求。若无技术/服务偏离,请只填写“无技术/服务偏离”。不提供上述表格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应按照技术部分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证明文件。
2、投标人可调整上述表格。
7、投标单位资格证明文件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你方发布的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项目编号: )的规定,我公司郑重声明如下: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公司保证在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时未受到任何地方政府采购部门作出的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且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你公司以及本项目采购人所造成的损失。
我公司保证随时按照你公司的要求提供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任何有效文件。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8、投标保证金缴存凭证
(1)投标保证金(保函或担保格式)
(采购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7日内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附:缴纳保函或担保的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保证金(转账、电汇格式)
致: {采购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下列称“投标人”)递交了 {采购人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为 {项目编号} 的 {招标项目名称} 项目的投标,并附人民币 万元做为投标保证金。
如果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要求签署合同协议书;你方有权没收我方的投标保证金。
我方同意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
附:缴纳保证金的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9、商务因素评审内容
(1)类似项目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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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采购人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中标金额 |
服务时间 |
采购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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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如有类似项目经验,本表后附业绩证明材料,并标明序号,没有类似项目经验本表可不填写。
(2)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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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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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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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简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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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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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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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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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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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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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本工程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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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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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设计工程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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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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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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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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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服务承诺
格式自拟
10、技术因素评审内容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总体服务方案及配套措施
2.质量保证体系和控制措施
3.应急方案
(以上无固定格式,由投标人自行填写。)
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
技术标文件(暗标)未按以下“盲评”要求制作的,为无效投标,除下述要求外,不得因暗标格式问题认定为无效投标:
1.版面要求:A4纸张大小;
2.颜色要求:所有文字、图表均为黑色;
3.字体要求:标题及正文部分所用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图、表内的字体及字号不作要求;全部使用中文标点符号;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线等标记。
4.排板要求: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不得设置目录;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30号;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不得设置页眉、页脚和页码;图、表部分对齐形式统一设为居中对齐;
5.其它:除满足上述各项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供应商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供应商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可能被辨别出供应商身份的任何标记。
11、其他项评审内容
1、投标单位信誉情况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
(5)投标人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
(6)投标单位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投标文件内(1)-(6)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按第六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中第7项投标单位资格证明文件格式填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按第六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中第7项投标单位资格证明文件格式填写)。
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 (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 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2:监狱企业声明函
监狱企业声明函
【不属于监狱企业的无需填写】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公司为监狱企业。
根据上述标准,我公司属于监狱企业的理由为: 。
本公司为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提供服务。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日期:
附件4:供应商不参与涉黑涉恶承诺书
供应商不参与涉黑涉恶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承诺,在参与 (项目名称)招标过程中以及中标的后续工作中,我方不存在下列任何情形:
(一)在项目招标过程中,恶意竞标、强揽项目,强迫他人接受限制条件或退出竞争,恶意投诉、寻衅滋事,干扰正常招投标秩序,强迫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或转包。
(二)利用围标、串标、虚假投标等违法违规方式参加投标或骗取中标。
(三)借出、借用、伪造资质、证书等材料参加投标或骗取中标。
(四)其他任何涉黑涉恶行为。
我方承诺上述内容的真实和准确,并承担因我方存在上述情形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同时我方承诺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其他人员涉黑涉恶线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协助调查取证。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