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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25-03357
分  类: 综合政务(其它)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14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涉及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燃专办函〔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27日
索  引 号: 1120200MB17140993/2025-03357 分  类: 综合政务(其它)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14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涉及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燃专办函〔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27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燃气专班,市直有关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物业、燃气经营企业: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及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程序的通知》(吉建市政〔20251号),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制定了《吉林市涉及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附件:吉林市涉及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工作方案

 

 

吉林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5114

 

 

吉林市涉及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管理工作方案

一、划定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和控制范围

(一)安全保护范围

中低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0.5米以内区域;次高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1.5米以内区域;高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5米以内区城。

(二)安全控制范围

中低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0.55米区域;次高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1.515米区域;高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控制范围为外缘周边550米区域。

二、规范工程建设活动

(一)禁止开展的作业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保护性开展的作业活动

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活动,或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控制范围内,从事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的活动及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必须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三、压实各方安全责任

(一)行管部门责任

各县(市)区、开发区统筹做好本辖区燃气管道安全防范与保护工作。发改、水利、农业农村、交通、通信、人防、住建等行管部门在审批本领域涉气项目开工手续时,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建设单位管护责任,督促项目责任人与燃气经营企业对接。住建等部门在审批道路挖掘许可时,必须组织建设单位与所有管线单位会签,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协议、保护方案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将审批信息同步至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

(二)建设单位责任

1.核实燃气管道详细资料

1)方案设计前,向工程范围内规划、城建档案、燃气管理等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查明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内燃气管道相关情况,并形成现场燃气管道平面图、剖面图。图纸内容必须包括管道类型、权属、功能、材质、规格,特别是坐标位置、走向、埋深(标高)、埋设方式、施工方法,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2)工程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燃气经营企业等单位现场踏勘,向施工单位技术交底,详细说明燃气管道坐标位置、埋深、埋设方式、施工工艺等内容,各方签字盖章存档。不能确认管道准确位置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施工单位采取物探、人工探坑等办法探明地下管道具体位置,燃气经营企业现场指导,建设、施工、监理和燃气经营企业四方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

2.明确参建各方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沟通一致,在相关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相应的燃气管道保护责任。对居住小区内等无需道路挖掘审批的涉气施工项目,建设单位、物业单位必须于开工3日前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无物业单位的,建设单位、社区必须于开工3日前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对接、告知工作必须由建设单位、物业单位(社区)与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负责人签字。

3.落实告知和会商制度。建设单位应提前告知燃气经营企业,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协议(协议需燃气经营企业领导、主管运行的负责人、片区巡检员共同签字),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如施工过程中有更换施工单位、变更设计、施工方案等情况,应修订完善或重新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4.强化施工期间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监督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落实情况,并加强施工日常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当接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或者燃气经营企业通知,现场施工存在影响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三)设计单位责任

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设计范围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技术资料,并根据资料在项目设计文件中,充分考虑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要求。在设计交底时,应包含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内容。

(四)施工单位责任

1.加强施工前期准备。组织人员现场路勘,核实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燃气管道情况。配合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班组、顶管、机械操作等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区域情况,交底必须由各单位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具体作业人员签字确认,更换作业人员应再次技术交底。

2.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施工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告示牌,标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警示信息和燃气管道保护要点。提前3日将具体作业计划告知燃气经营企业,邀请燃气经营企业派员现场指导,在燃气经营企业专业人员到场前严禁施工作业。

3.加强现场施工管理。严格按照已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与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要求施工,发现地下燃气管道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待与燃气经营企业现场确认,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

(五)监理单位责任

1.加强施工前审查。施工前,审查地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班组、顶管作业、机械操作等作业人员进行燃气设施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并签字确认。

2.落实旁站监理。施工过程中,应对涉气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杜绝违规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发现存在危及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有旁站情况必须三方安全负责人签字并留存照片、视频等记录存档。

(六)燃气经营企业责任

1.及时反馈地下燃气管道情况。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咨询3日内,书面反馈有无燃气管道,并提供相关资料;不能确认地下燃气管道准确位置的,应当告知可能的埋设,不超出燃气管道控制范围的,由建设单位采取人工开挖探坑的方式,查明燃气管道具体位置,超出燃气管道控制范围的,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探明管道位置后告知建设单位。

2.做好施工前燃气设施保护准备。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提出燃气设施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施工涉及燃气管道拆改等情况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开工3日前将具体情况报告属地燃气管理部门。

3.强化施工现场指导。在接到施工单位开工信息后,积极配合,按约定的时间派专人准时进场旁站监护,发现施工单位不规范操作导致危及管道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旁站人员应熟练掌握应急处置常识,熟知管道阀门位置,涉气施工时全程旁站,不得擅自离开。

4.严格落实燃气巡检制度。实行“一对一”对接包保,形成“一项目一档案”,明确项目安全监管的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每日填写现场巡查记录。对涉气第三方施工管道周边区域,增加巡检,确保气源控制阀门能够正常启闭,及时发现并消除标志标识缺失等燃气管道安全风险隐患。对巡检发现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要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并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巡检人员应现场拍照留证,并盯守现场。燃气经营企业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四、强化现场应急处置

(一)施工、监理单位。当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启动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迅速组织疏散周边人员,设置警戒区域,防止事态扩大,第一时间向消防、应急、住建、公安、建设单位、燃气经营企业等有关单位报告,并协助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抢修工作。

(二)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接警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应急处置,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关闭燃气管道阀门,配合开展疏散、警戒等工作。待风险隐患消除后,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对损坏管道及附属设施进行抢修,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五、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一)加强行业日常监管。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电力施工由国家能源局外派机构负责监管)和住建部门审批开工后,必须对破路、顶管等涉及地下燃气管道的施工现场监督,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监管,建立巡查检查台账,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对所有涉气施工项目至少每2日进行一次检查。所有现场检查巡查均需由建设、施工、监理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加大执法问责力度。属地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联合执法,对未落实涉气施工管理制度的相关责任方,依法依规从快从严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力震慑。

(三)组织实施信用惩戒。对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通过公开曝光、约谈列为重点审查和重点监管对象,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依法限制其招投标、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一)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托各类媒介平台,公布属地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发挥政府、企业两个层面举报奖励引导作用,强化举报奖励管理,鼓励公众有奖举报非法挖掘、违规顶管作业、野蛮施工等行为。

(二)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将燃气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典型执法案例、事故危害及剖析等作为燃气行业安全常态化宣传教育、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公益宣传、建设从业人员学习培训等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形成全民监督防范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浓厚氛围。

 

 

初审初校:张乐    复审复校:谢伟    终审终校:张腾蛟